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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娃之争”:司法对决下的“罗生门”
商务部研究员称,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仍有诸多瑕疵;独立法律专家称,不排除判定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有效的惊奇结果
日本作家芥川龙之介以一本《罗生门》名垂后世。故事中,主人公之间自说自话的证言令一场官司陷入永无休止的黑暗。
今天,娃哈哈与达能的商业纠纷,这个被称为“改革开放30年来史无前例的跨国商战”,正引来全中国的商业反思和国际市场对中国投资环境的考量。而当事人(达能与娃哈哈)、关系人(法律界与商业同行)、观察人(市场专家)与决策人(相关政府)在这一事件中表现出来的态度与立场各不相同,自说自话的“罗生门”场景鲜活再现。
此次,上海报首次以法律视野聚焦“达娃之争”,这场“永不休止”的战斗,或许将出现大大出乎市场预料的一个结局。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淳:结局可能出人意料
除达能、娃哈哈双方的豪华律师团队外,大量法律界人士对此事也予以高度关注。随着达娃纠纷上升到多个跨国诉讼和仲裁案中,以法律条文说话就成为市场对该案的最大关注点。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淳认为,因为双方的口水战夹杂过多的无用信息,分散了业界对法律点的聚焦。“仅从法律上看,这个事情很简单。”
商标权方面,李淳提示,最关键的1亿商标权转让款已经兑现。这是决定商标权归属的基本判定依据之一,也是合资公司“依法组建”的重要基础。而对于后期双方签定的商标许可合同,李淳称,这可能被视为“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派生权益”,即当(商标权)转移过程还在继续,且因出现法律障碍而没有最终“确权”的情况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视为“司法救济的补救措施”,它不影响商标转让的最终实现。
“从这一点判断,最后的法律判定结果可能是商标转让协议有效,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李淳大胆预测。而这一结果与目前大多数的判断大相径庭。但他也同时表示,转让款支付不是转让协议生效的所有条件,具体对生效与否的约定还要看合同规定及相关法规。
对于同业竞争问题,李淳称,在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合资时,不对外资做任何“同业竞争”限制是十分普遍的做法。“这与跨国企业的产业布局战略有关。”即达能在中国并购多个与娃哈哈有竞争的企业,并未违反合资合同。
“在中外合资纠纷中,必须意识到,法律是一回事,总结经验教训是另外一回事。认可现有的合同约定,以经验教训对未来立法提供参考。这一思路远比纠缠在事件本身更重要。”市场人士称。
商务部研究员: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仍有诸多瑕疵
尽管商务部已经出面否认,但其可能正低调参与达能与娃哈哈事件调解的说法已经不胫而走。此间,一位不愿意公布姓名的商务部研究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表示可以从宏观上介绍外商投资政策的新走向。
“尽管一些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并购没有达到行业垄断的标准,但在某些行业形成了实际上的‘控制’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该研究员表示,加之我国相关法律在具体条款有些模糊,就给所谓的“规避跨国企业同业竞争,甚至垄断”带来阻碍。“接下来可能就相关规定出台补充规定,加强对外资并购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这一补充规定出台时间最早可能在今年下半年。”
所谓有关外资并购的规定,是指去年下半年开始执行的由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在《反垄断调查》一章,该规定称,除四种投资情形需要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外,“应有竞争关系的境内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请求,商务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作出报告。”但业内普遍认为该规定较为模糊。
而对于商务部以官方身份间接调解达娃之争,该研究员称,“在具体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针对个别案例,商务部直接以行政手段协调的可能性很大。”
“达娃”对簿公堂路线图
焦点一:“同业竞争”之争
----达能
2007年5月9日,达能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杭州娃哈哈集团
焦点:娃哈哈集团作为中方,违反合资合同中“同业竞争”条款约定
依据:合资合同规定,娃哈哈集团“不从事任何与合营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或经营活动”
理由:宗庆后成立多个非合资公司,生产使用“娃哈哈”商标的产品,并与合营公司分享服务和资源(该说法指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生产的娃哈哈产品通过合资公司的销售公司销售)
要求:确认娃哈哈集团违反合资合同,中止上述行为并赔偿
2007年6月4日,达能在美国洛杉矶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宗庆后妻女及相关离岸公司
焦点:离岸公司持股的娃哈哈关联企业截留并转移合资公司收益
依据:宗庆后女儿宗馥莉的美国国籍身份,以及美国已有的跨国裁定案例
理由:宗庆后于4月成立非合资企业销售公司分流合资公司销售收益
要求:判定至少1亿美元的损失赔偿
----娃哈哈
2007年6月7日,娃哈哈与达能在沈阳成立的合资公司子公司,以小股东代位起诉方式提起诉讼。
被告:达能中国区总裁秦鹏
焦点:达能高层在多个具有同业竞争性质的企业(娃哈哈、乐百氏、正广和)担任董事等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要求:判定秦鹏停止担任娃哈哈合资公司及其他竞争性公司董事职位,并赔偿
焦点二:商标权之争
----娃哈哈
2007年6月14日,娃哈哈集团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达能集团
焦点:1996年签定的商标转让协议没有通过国家商标局审批,为此,1999年双方签定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依据:国家商标局已出具“未予同意”(转让)的复函
要求:裁定娃哈哈与达能签定的商标转让协议中止
---- 达能
2007年7月12日,达能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反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娃哈哈集团
要求:立即履行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的《商标转让协议》申请流程
理由:申请流程有误,国家商标局从未给予“驳回”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