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jrigjwwe9r3qx_article:content
■上海法治报2006-08-28
靠吹嘘获取委托人信任;跟委托人不签书面委托合同或不开正规发票……少数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之处,法官应该通过何种途径和律师进行沟通?
记者日前从市律师协会了解到,本市律师与法官不正当交往的“后门”被堵死,而法院和律协交流的“前门”正在敞开,双方将形成良性的互动机制。今后,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官在裁判过程中的违规操作,都将通过特定的渠道进行交流。
组织上多往来
私下里慎交往
不久前,市第二中级法院就本市少数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之处,向市律师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市律协领导收到建议书后及时复函,表示针对法院的建议,将重点采取5项措施。目前,一部分措施已经在实施过程中。
其实,市二中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是法院和律协共同打造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良性互动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法律职业的原因,法官和律师必然发生接触,形成一定的相互关系。双方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又互相监督。然而,少数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自己一方当事人的裁判结果,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而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司法权威,败坏法官和律师的形象,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官与律师应该组织上多往来,私下里慎交往。我们应该建立法院与律协的良性互动机制,这是打造职业共同体、维护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市律师协会会长吕红兵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官和律师的交往是很敏感的,要谨慎。两者之间的关系既是统一的又是矛盾的,所谓统一,就是法官和律师共同为维护司法公正而努力;所谓矛盾,就是律师不能影响法官的司法公正。我们把‘后门’堵死,就得把‘前门’打开,‘前门’不开,必有‘后门’。因此,市二中院发给律协的司法建议书是促进我们提高律师队伍素质的一种有效方式。”
目前,市高级法院、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经常就律师身上发生的问题,从保护律师队伍角度出发,和律协建立经常性的沟通。市高级法院院长滕一龙在今年8月初还专程来到市律协召开座谈会,双方就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和困惑进行交流。
五项措施出台提升律师队伍素质
来自市第二中级法院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随着本市法律服务行业的不断发展,律师服务纠纷也正呈现出不断攀升的趋势。在84件律师服务纠纷中,律师事务所胜诉或基本胜诉的55件,占65?48%。这表明大多数律师服务纠纷中律师在法律上并无过错,也表明一旦纠纷涉讼,律师在法律和证据上较委托人更具专业优势。
在市二中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中,本市少数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
比如,有委托人称在合同中虽未明确有关事项,但律师在订约时对有关事项曾作出承诺,而律师事务所则不承认律师的口头承诺。对于这类纠纷,如双方约定不明,法院可作出对律师事务所不利的裁决。
又比如,少数律师利用代办事务暗中“抽头”取利。如一律师在代理一起医疗事故纠纷中收取委托人鉴定费7000元,但经证实只需2000元,法院判该律师将多拿的钱全部退还。
市律协对上述现象高度重视,结合市二中院的司法建议书,市律师协会将抓好以下工作: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荣辱观教育,在广大律师中树立正确的服务观、执业观,发扬“诚实守信”的执业精神;
结合新出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推动市司法局、市物价局制订符合上海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业惩戒功能及对收费争议的调处功能,重点规范风险代理服务收费;
加强行风建设,整理、完善各项律师执业的指导性规范,制订新的律师执业业务指引,特别是非讼业务的执业指引。目前对已有的40余件律师执业的指导性规范“与时俱进”地修改;
加强律所内部管理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各类诉讼业务和常见非讼业务的律师服务合同文本,并编撰纪律处分案例汇编等,结合二中院指出的问题发布律师执业警示;
进一步动员上海律师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公益服务的力度,提高为普通百姓服务的质量,并完善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社区服务和公益服务的激励与补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