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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红兵(中共)/联合时报2009年07月24日
6月27日,上海发生莲花河畔景苑在建工程倒塌事件。事件发生后,上海律师主动、及时、依法参与,起到非常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律师参与化解矛盾的重要意义是什么?我觉得在于引导当事人的诉求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来解决。央视主持人白岩松曾说,我的工作就是让我的观众“回归常识”。同样我觉得,我们化解社会矛盾是不是也有一个“回归正常”的概念,即正常的诉求以正常的方式、通过正常的渠道来解决;而不正常的方式和渠道会催生不正常的诉求。其实任何一个现代国家,其基本制度本身是具备了基本维稳功能的。如现代传媒制度保证信息发布的公信力,司法制度可以保证司法最高和最后裁判的地位。但在实践中很多事情却是通过“法外解决”、“特殊处理”的方式来处理的,而每一次这样方式的处理更加烘托出正常渠道的不作为,也把很多其他当事人或者受害人引到“法外解决”、“特殊处理”的途径当中去。“正常解决”,这一点能否上升到执政理念和执政能力的高度来认识。这是我讲的第一点。
第二点是“公民意识”。7月3日的《解放日报》头版有篇“让群众认识到自己的利益”的文章,这里面谈到毛主席说让群众认识到自己的利益,并且团结起来而奋斗;实践证明不让群众看到自己的利益,让群众跟着你走是不可能的。但我想说的是,目前社会利益格局却是多元化的,利益是不一致的,甚至是有冲突的。所以更准确的说法是不是应该让人们认识到自己的“合法”的“利益”,也就是法律上讲的“权益”,这也是一个最基本的宪法理念,即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要履行义务,不能侵害国家的、集体的、社会公共的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我们的法治宣传,其核心是不是要增强“权利义务观”?我们讲官员要有“公仆意识”,而市民要有“公民意识”。
第三点“依法处理”。我参加过一个信访案件:男方是一个大学教授,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因举证不能故提出要分割女方占有的财产的请求在一审及二审中均未得到支持。现在他上访了,是不是就给他解决?有专家说,现在“拆迁户”成了“强迁户”,再变成“上访户”,又成了“进京上访户”,于是就变成“领导督办户”,最后摇身而为“百万元户”了!培根说过一句话,一次犯罪污染的是水流,错误的判决污染的却是水源。如果我们把生效的正确的判决推翻的话,是不是污染了水源之源呢?所以这里面有一个“依法处理”的观念。“访民”里面其实很多是“良民”,我们要通过依法处理的方式来减少“刁民”,消除“暴民”。在此,科学政绩观里面能不能对“稳定”的评价也应有一个科学的态度、理性的判断?
第四点“发展解决”。我从报纸上看到:继格林春天业主殴打保安致死事件后,上海的盛源花园又发生一例业主和保安间的流血冲突。社区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而停车难已成为当今社区不稳定的重要因素。我觉得最重要的还在于发展服务业。我们在帮助一个租车公司做私募投资时,我猛然发现了这个行业的重要性。有数据说今年第一季度全国机动车保有量日增3.2万辆,截至3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7亿多辆,私人机动车保有量已占机动车总量的76.49%,但汽车的剧增正带来日益严峻的城市问题:交通拥堵、停车难、空气污染……对此我的建议是:应鼓励发展汽车租赁市场。有数据显示,租车公司一辆车可以满足40位用户的用车需求,采用汽车租赁这一“购车替代”方案,将比较灵巧、高效地解决车辆激增带来的“都市病”。可见,化解矛盾、稳定和谐是不是还要从发展的角度特别是发展服务业的角度来思考,特别是对于上海这样一个特大型的城市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