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中国区)官方网站

    中文
    英文 日文

    停窝工损失计算与证据

    作者:孙玉军 冯璞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

    前言: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由各种因素导致的停窝工情况时有发生,给承包人造成损失。但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承包人主张的所有停窝工损失索赔都能够得到法院支持。那么,哪些情形能够构成停窝工,停窝工损失包括哪些,承包人如何对停窝工进行索赔,索赔又需要那些证据进行支撑?本文将对上述问题作出解读。

    一、停窝工情形

    停窝工是指承包人在进入施工现场后,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开始工作,或开始工作后中间发生停工、缓建,使得施工进度慢于计划进度,慢于合同约定进度的现象。实践中,停窝工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 开工延迟

    开工迟延是指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项目未能按照施工合同或招标文件约定的暂定开工日期开工。开工迟延的主要原因包括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因征地拆迁、土地出让、三通一平等原因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发包人的规划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未审批,第三人阻挠开工等。

    (二) 中间停工

    中间停工主要是指工程项目开工后,非因承包人原因停工。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大多数施工合同中对于开工时间的认定标准为施工监理签发开工令上载明的时间,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如果经发包人同意的承包人实际开始施工的时间早于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时间,那么工程项目的开工时间应当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准。

    (三) 工效降低

    工效降低是指施工效率降低,有时也被称为生产率降低,经常引起工期延长从而导致施工成本增加,原因包括恶劣气候影响、工序变更、地基发现淤泥层或流沙层而被迫改变施工方法、甲供材供应不及时、征拆迁工作进展缓慢等。

    (四) 暂估价工程或独立分包工程工期延长

    按照现有的建设工程总分包模式,允许发包人在工程发包时将施工内容不明确的非主体专业工程在施工合同中暂估价格,在施工过程中由发包人、承包人或承发包双方联合招标确定暂估价工程分包人,并新签暂估价部分的分包合同;另外还有部分工程项目在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时便约定部分专业工程不在总承包范围之内,而是由发包人单独进行招标签约,行业内称之为独立分包。由于独立分包不在总包单位的承包范围之内,暂估价部分虽然在总包范围之内,但其分包人和分包合同均由发包人指定、确定,故该两部分专业工程若发生非承包人原因的工期延长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总承包合同工期延长和费用补偿。

    (五) 迟延验收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大量验收工作,比如材料设备进场验收、隐蔽工程验收、桩基验收、主体结构验收、分部分项验收、单位/区段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此处所称迟延验收是指工程项目施工完毕后竣工验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2017示范文本》)的规定,工程的验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由此可知,发包人应当及时对工程进行验收,迟延验收将导致项目的停窝工。

    (六) 迟延接收

    此处所述的“接收”特指“工程接收”(文件、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迟延接收也可能导致停窝工)。根据《2017示范文本》的约定,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方能进行竣工退场。因此,若发包人迟延接收工程,也将导致项目的停窝工。

    二、停窝工损失种类

    因停窝工而给承包人带来的损失往往数额较大,组成也较为复杂,在承包人准备向发包人索赔时,需要分门别类进行计算和主张,笔者对实践中常见的停窝工损失种类归纳如下:

    (一) 管理费损失

    此处所述的“管理费”是指“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内容一般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等,不包括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挂靠合同中约定的“总包服务费”“挂靠费”等。

    (二) 措施费损失

    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由施工技术措施费(如施工排水、降水费,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等)和施工组织措施费(如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费等)组成。工期、工序是影响措施费的重要因素,在停工状态下,很多措施费如脚手架费、临时设施费等仍在产生并随时间的增加而扩大。

    (三) 利润损失

    根据《2017示范文本》的约定,在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未能及时办理完毕许可、批准或备案,未能及时发出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对合格工程重新检查,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等导致承包人停窝工的情况下,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计算利润损失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行业平均利润率计算,二是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通过分部分项费用中列明的利润计算。在计算出项目总利润后除以计划工期得到日平均利润,再乘以延误的工期,从而计算出停窝工期间的利润损失。

    (四) 材料积压损失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为施工便利往往都会提前进场大量材料,而当停窝工情形发生时,投入的材料并未通过使用转化为产值,从而产生了资金占用成本无法回款的情况,导致损失。

    (五) 机械设备人员停窝工损失

    在停窝工状态下,在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人员可能完全没有产生产值,也可能工效降低导致没有完全发挥应有的价值,形成停窝工损失。

    (六) 机械设备人员进出场损失

    在施工过程中,往往都存在部分或全部机械、设备、人员已经进场的事实。当停窝工情形的发生,将会造成施工机械、器具和设备使用成本或租金的损失,以及已投入的劳务人员工资、劳保损失,若在发包人的指令下或承包人为及时止损主动撤出机械设备及人员,也必然会产生相应的出场费用,当复工时则会产生再次进场的费用。

    (七) 人材机转场损失

    虽然人材机转场并非与停窝工必然挂钩,在正常施工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例如在发包人或政府要求下对临时设施的转场。但在停窝工状态下,人材机转场的要求可能产生损失,例如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优先施工政府观摩建筑,导致承包人不得不改变原有施工计划,并将已安排好的人材机进行调度,从而产生停窝工损失。此外,转场还会产生一定的运输费用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

    (八) 人材机涨价损失

    在施工过程中,还伴随着承包人对人材机的采购。通常而言,人材机均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价格上涨,因此施工作业的时间越靠后,施工成本越高。

    (九) 特殊情况下的违约金

    如上文所述,迟延验收和迟延接收也属于停窝工的情形,根据《2017示范文本》的约定,若发包人未按约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或未按约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应当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十) 停窝工费用不予计取的情形

    实践中,承发包双方有时会在施工合同中作出“停窝工包干”“停窝工费用不予计取”的约定,即发包人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使承包人“被承诺”放弃追索停窝工损失,这是发包人避免承包人进行停窝工损失索赔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判例中,法院认定放弃停窝工索赔的承诺对承包人有法律约束力的案件屡见不鲜,但无论合同中是否约定停窝工费用不予计取,承包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报送停窝工损失,并尽量通过监理人签证等方式锁定停窝工损失的实际情况,以备将来承发包双方通过商业谈判、利益交换等方式对该部分损失进行合理的切分。反之,如果承包人未报送停窝工损失,即便将来发包人有意补偿,损失金额也丧失了计算依据。

    三、停窝工损失索赔依据

    索赔是承包人弥补自身停窝工损失的重要手段,相关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赋予了承包人索赔的权利,明确了索赔的程序,为承包人提供了索赔依据。

    (一) 法律依据

    当前,承包人进行停窝工损失索赔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民法典》及《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以下简称《八民纪要》),规定的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索赔情形包括: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的,发包人未按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不履行协作义务导致停工经催告仍不履行的。

    1.《民法典》

    第798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803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804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注:上述规定与原《合同法》第278条、第283条、第284条一致。)

    2.《八民纪要》

    第32条 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第33条 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二) 合同依据

    实践中,大多数施工合同都明确约定了停窝工损失索赔。以《2017示范文本》为例:

    第2.1款规定:“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第5.3.3项规定:“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第7.3.2项规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第7.8.1项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第8.5.3项规定:“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第10.7.3项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部分施工合同条款中虽然未明确约定停窝工损失索赔,但是在施工过程当中,往往会通过工程签证、联系单、来往信函、会议纪要等双方达成一致的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的停窝工损失索赔权,例如通过发包人代表或监理签证确认承包人停窝工的事实以及损失数额或损失的计算方法。

    四、法律效力停窝工损失的证据

    (一) 工期损失的证据

    1. 证明停工时段

    计算停工损失必然会涉及到停工的时间段,即需要证明停工、复工的时间节点。在实践中,有的项目停工与复工的节点都在于发包人的通知,时间节点容易界定;但大多数项目停工的原因不在于发包人要求,而在于承包人认为已不具备继续施工条件或施工能力主动发起,故承包人需要注意以联系函方式通知发包人停工及复工,以明确停工的时间段。

    2. 证明及时主张损失补偿

    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停工损失补偿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体系中属于“索赔”,如上文所述,当前的示范合同文本中一般都对索赔存有逾期失权的约定,因此损失补偿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主张,即使合同没有逾期失权的约定,承包人也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主张,并以工作联系函、签证单、索赔通知书、会议纪要等形式进行确定。

    3. 证明停工期间管理费和人工费损失

    管理费和人工费损失是停窝工损失的主要部分,但证明难度较大。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费用赔偿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损失金额。但是,在证据内容与待证事实之间往往存在差距,因此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原则,而非“排除合理怀疑”原则,那么究竟何为“高度盖然性”?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此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换言之,法官既有权利直接确定法院认为合理的损失金额,也有权利以承包人证据不足驳回承包人的损失赔偿主张。但是对于法官而言,其利用证据规则显然比利用自由裁量权风险更小,如此一来,承包人需要对证据的证明力有准确认识,对此,笔者的个人观点如下:

    第一证据为发包人签证签认的损失:可以直接计入结算付款,显然证明力最高;

    第二证据为发包人或监理签认的停工期间人员名单(或人数,下同):可以作为损失计算的依据;

    第三证据为发包人未审批(已逾期失权)的索赔报告:虽然索赔的逾期失权并没有得到法院公认,但从合同的角度能够给发包人形成较大的压力,有一定的证明力;

    第四证据为经发包人或监理审批的停工方案:在发包人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作为计算停工损失的证据;

    第五证据为未经发包人审批的已逾期的承包人单方索赔联系函,或承包人单方制作的考勤表、工资条等:证明力很低,基本不会得到法官认可。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监理签认的停工人员名单和发包人未审批(已逾期失权)的索赔报告是承包人既有希望取得且有较大证明力的证据,而停工方案是工程停工之前应当报送监理或发包人的资料,其经过监理或发包人审批后也可以作为证明停工损失的证据。

    4. 证明机械设备、周转料具损失

    机械设备、周转料具损失的证据取证较为容易,也最易被法官认定。

    例如属于特种设备的爬架、塔吊与施工电梯,承包人一定要保留安装、运行的审批资料(其安装均应取得监理、发包人和政府管理部门的审批,以证明上述设备何时开始进场使用)以及拆除之前向监理或发包人发送的拆除设备联系单及出场纪录(不经审批直接拆除易造成拆除时间的举证不能)。

    再如一般按照租金计算损失的脚手架,拆除脚手架之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联系单,如果监理、发包人审批同意的,即可按照审批意见拆除;如果监理、发包人未予审批的,则按照联系单载明的时间拆除;如果监理、业主审批不同意的,承包人应再次发出联系单说明必须拆除的理由后予以拆除。这样一来,如果诉讼时仍处于停工状态的,司法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现场状况计算钢管扣件等的数量,从而计算损失;如果司法鉴定之前已经拆除的,则需用经监理、发包人审批的脚手架施工方案证明停工开始时脚手架的数量及停工损失的终止时间(即拆除时间)。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拆除和运输的过程中,承包人应注意保留与脚手架分包单位、出租单位之间的交接手续和出场纪录。至于钢管扣件的租赁费用,司法鉴定单位可以根据市场价评估而非根据承包人的实际租赁价格进行计算。

    5. 证明现场材料设备的损失

    现场材料设备损失一般是指承包人已经购入进场的材料设备,由于不能及时发挥价值而给承包人造成的利息损失,此部分损失按照购入材料设备日均花费的费用乘以停工天数计算利息。

    (二) 降效损失的证据

    降效损失一般是指停窝工状态下完成一定工程量实际投入成本高于计划投入成本的损失。其计算过程较为复杂,行业内并没有统一标准与认识。笔者认为,计算降效损失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内容:

    1. 首先锁定固定的工程施工内容,既不能范围过宽导致难以计算计划投入的成本,也不能范围过窄导致不能涵盖窝工期间。

    2. 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或其他发包人、监理审批的施工方案,计算前述固定工作量所应投入的人材机管理费等成本。

    3. 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前述固定工作量所实际投入的人材机和管理费。

    4. 计算上述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即为承包人的窝工损失。

    在上述计算过程中,计划情况较为容易估量,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基本可以推测人材机的数量,只不过需要对定额工日与实际一个工人每天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换算。难度较大的环节在于窝工期间管理人员与施工工人实际数量的取证,除非监理和发包人每天对未作业工人进行现场盘点,否则承包人可以考虑利用地方政府要求的每天进入施工现场人员记录进行证明,但这也要求承包人在劳务管理时要求劳务人员在工作量不饱和时也不得在工地以外滞留。

    (三) 涨价损失的证据

    涨价损失是指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开工时间滞后或施工期间滞后,且在滞后时间内人材机市场价格上涨造成承包人的成本增加。

    因施工合同中的人材机价格有的约定固定价格,有的允许调差但调差幅度也有大小之分,导致较长时间的工期滞后会使得计算增加成本非常复杂,且承发包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我国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都作了相应规定:如《2017示范文本》规定,因发包人原因迟延开工超过90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中途暂停施工超过84天的,且停工对后续合同履行存在重大影响的,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2020示范文本》)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当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承发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关于涨价损失的计算方式,笔者提出以下四种方式供承包人参考:

    1. 按照《2020示范文本》规定的方式计算:即承发包双方可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及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计算;

    2. 按照计划模型与实际模型对比计算:与上文所述的降效损失计算方式类似,及通过实际投入与计划投入的差额进行计算;

    3. 按照合同工期外的损失计算:合同约定的调差方式或不予调差仅约束合同工期内的施工内容,合同工期外的施工内容按实际情况计算损失赔偿,即通过实际工期与约定工期之间相差的时间段计算该时段内产生的损失。

    4.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方式计算:例如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四) 迟延验收与接收的证据

    如上文所述,按照《2017示范文本》的规定,发包人对工程的验收和接收都有明确的时限,逾期则承包人可以视为发包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此,承包人在向发包人申请验收及接收时,应当注意留存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已完成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完成工程移交等证据。

    五、司法判例

    就司法实践中的停窝工损失计算方式与证据认定,笔者检索并归纳法院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与前文阐述的观点相对照,供承包人参考:

    (一)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人工、材料价格上涨所增加的费用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浙民再171号

    【法院认为】人工、材料价格的调整问题。因工期延误责任在亿达公司一方,创业公司仅对工期顺延25天承担责任,因此,对鉴定意见确定的人工差价,一审法院按25/354天的比例分担合理,应予维持。即创业公司承担139912.47元,亿达公司承担1981160.53元。材料价格补差问题,……鉴定人出庭作证,认为案涉工程是费率招标,工程价、量均可调,且双方约定材料价格按照主体竣工验收前80%工期平均价进行调差,故鉴定机构据此对材料价格进行调差,且不考虑实际竣工验收时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创业公司对鉴定人的陈述无异议,因此,本院鉴于工程为可调价,且鉴定机构系按照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80%工期平均价进行材料价调差,应属合理。一审采纳鉴定意见,认定工程价款为6380775.68元,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创业公司再审请求从工程价款中剔除材料调差,本院不予支持。

    (二) 监理签字确认的签证可认定为停窝工损失证据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3)民申字第318号

    【法院认为】关于窝工损失如何计算问题。经审查,新秦公司提交的工程签证报告、机械费用清单、设施料租赁清单、施工人员误工工资清单等证据经监理部门签字或盖章,载明了鸿瑞公司变更施工图纸、增加工程量、材料供应不到位和未及时支付进度款导致新秦公司停工待料的事实,并列明损失的构成,还附有租赁合同及工资表,足以证实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情况属实,一、二审法院对有监理签字或盖章的窝工损失证据予以认定正确。

    (三) 承包人单方统计的数据不能作为认定窝工损失数额的证据,确有停窝工事实发生且发包人负有责任的,法院可行使自由裁量权酌定停窝工损失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法院认为】案涉工程2011年7月20日的工程联系单中,监理单位已经签章确认确实存在因昌隆公司原因导致江苏一建窝工81天的事实,但签证单中并未确定损失数额,也没有涉及停工损失的计算方法。江苏一建提供的停窝工损失证据相当一部分是其自己记载、单方提供的工人数量、名单、工资数额、现场机械数量等,昌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一审法院鉴于此前双方在施工过程中也曾发生过8天停窝工,双方协商的补偿数额为7万元,基本可以反映出停窝工给江苏一建造成的损失程度,酌定81天停窝工损失为70万元并无明显不当。

    (四)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窝工损失,无论施工合同是否解除,承包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383号

    【法院认为】三冶公司认为华城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工程停工无法继续施工,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应予支持。……2015年9月26日主体工程封顶后,因华城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2016年3月涉案工程一直停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规定,华城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赔偿给三冶公司造成的停工损失。

    (五) 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放弃发包人导致的停窝工损失索赔权利,则停窝工损失不可索赔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5)民申字第1004号

    【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6.6条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缓建,承包人不收取停、窝工费,并自愿放弃向发包人索赔的权利;本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建,在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所产生一切费用及相关损失发包人不再承担。发包人书面通知前所产生的费用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巨杉园林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6.6条为格式条款和违反《合同法》规定而无效。本院认为,格式条款系指一方当事人事先制定好的其内容未经双方当事人讨论的合同条款,其签约对象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一方面巨杉园林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足以证明案涉合同条款为格式条款,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为平等民事主体,巨杉园林公司为专业公司,应该具有签约时商业风险判断能力,其也并未在合理期间内对其认为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提出变更或撤销的救济。另外,《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及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并非确认合同效力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巨杉园林公司该项主张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六) 施工合同中约定停窝工索赔程序,承包人未按照程序主张的索赔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56号

    【法院认为】事实表明,该不确定部分停窝工损失款项虽然有每月的总统计表,但没有与此总统计表一一对应的每日索赔签证统计表,这同案涉工程针对确定部分停窝工损失的通常做法不符,一审法院未支持中铁公司针对该不确定部分停窝工损失的诉请,并无不当。中铁公司上诉请求瑞讯公司赔偿该部分损失,理据不足,应予驳回。关于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问题。经查,对此部分损失,中铁公司亦自认,其并未依据合同约定提出过索赔,因此,在中铁公司未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约定履行索赔程序的情况下,根据该条的进一步约定,中铁公司无权获得该部分诉请款项的赔偿,而其在本案中主张由法院酌定瑞讯公司赔偿该停窝工损失400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