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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代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助力原告实现诉讼逆转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1-04-21

2021年3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云南西游洞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西游洞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西游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西游洞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李玮、唐忠安于本案二审阶段接受原告委托介入,最终成功帮助原告实现诉讼逆转。

基本案情

西游洞风景区位于昆明市昆禄公路6公里处,是距昆明市区较近的喀斯特地质溶洞,前身为仙桥溶洞,因电视连续剧《西游记》续集在此取景拍摄,故更名为西游洞。2010年11月7日,云南西游洞公司(2021年3月更名前为“昆明市西游洞公园管理有限公司”)获准注册了第7072976号“西游洞”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游乐园、娱乐、演出、娱乐信息、现场表演、音乐厅、假日野营娱乐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娱乐场所、公园。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止。该商标曾在游乐园项目上获得昆明市知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称号。2008年至2020年期间,云南西游洞公司通过电视台、电视、公交车车身广告、户外广告牌、楼宇广告、网络视频广告等多种媒体对其经营的西游洞风景区进行了大量宣传。

重庆西游洞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28日,其法定代表人于2013年4月28日核准注册了第10564997号“盐井西游洞”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9类,主要包括观光旅游等,有效期至2023年4月27日,该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后,云南西游洞公司曾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决定,对其异议理由不予支持,该商标准予注册。2013年6月28日,重庆西游洞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获得第10564997号“盐井西游洞”商标使用权。2014年9月1日,重庆西游洞公司所经营的溶洞景区被评定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景区证书》记载的景区名称为“万州西游洞”。

云南西游洞公司于2020年4月以重庆西游洞公司实施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将其起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重庆西游洞在其经营溶洞景区中使用“西游洞”标识的行为侵害了云南西游洞公司对第70729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而重庆西游洞公司使用案涉商标“西游洞”文字和云南西游洞公司的“西游洞”字号作为其公司字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纠正。一审法院驳回了云南西游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云南西游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云南西游洞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一、重庆西游洞公司在经营和宣传中使用“西游洞”标识是否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基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对于第39类和第41类服务内容的解释,案涉商标和“盐井西游洞”商标所核定的41类和39类服务项目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尤其是第41类中的公园、游乐园与第39类中的观光旅游部分内容构成类似;重庆西游洞公司虽以旅游开发为主营业务,但其经营的万州西游洞景区集景观欣赏、文化娱乐、休闲为一体,包括滚筒、橡皮艇等水上游乐项目,其提供的服务显然已不局限于第39类服务中的观光旅游,还涉及第41类服务中的公园、游乐园等,因此二审法院认定重庆西游洞公司在其经营溶洞景区中使用“西游洞”的行为与案涉商标所核定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

同时,重庆西游洞公司使用的“西游洞”标识仅改变案涉商标“西游洞”文字的字体及排列方式,在音、形、意上与案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基本无差别,从而与案涉商标构成近似,因此重庆西游洞公司在其经营溶洞景区中使用“西游洞”标识的行为侵害了云南西游洞公司对案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重庆西游洞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西游洞”文字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根据前述规定,经营者在选择企业名称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他人在先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作合理避让,避免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本案中,云南西游洞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9日,案涉商标于2010年获准注册,其企业字号及商标经过多年的持续使用和宣传,获得了一定的影响力。重庆西游洞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28日,且重庆西游洞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2年3月申请注册“盐井西游洞”商标时,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后,云南西游洞公司曾提出异议,可见重庆西游洞公司登记注册时已经知晓云南西游洞公司及其案涉商标,作为同样经营旅游景区的企业,重庆西游洞公司即使拥有第10564997号“盐井西游洞”注册商标,也应在企业名称上施以更多的注意义务,对云南西游洞进行合理避让。因此,重庆西游洞公司与云南西游洞公司的字号完全相同,主观上难言善意,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重庆西游洞公司将“西游洞”作为企业字号进行使用的行为构成对云南西游洞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律师工作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李玮、唐忠安于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接受云南西游洞公司的委托代理本案的二审阶段。由于云南西游洞公司在本案一审中完全败诉,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克服重重困难,在所剩不到十天的上诉期限时间范围内完成了对一审诉讼资料的熟悉、对上诉思路的整理与确定、上诉状的撰写等多项繁杂的工作;并在二审程序中提交了多达130份证据以证明云南西游洞公司的字号和案涉商标经过多年的持续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影响力,重庆西游洞公司将“西游洞”作为企业字号具有明显主观恶意等其他相关证明内容的举证,并且在上诉状、代理意见和庭审中驳斥了一审判决中有关将企业字号“具有一定影响”理解为“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对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可以避免商标侵权的指控和比对等错误观点,最终二审法院基本采信了云南西游洞公司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并基本支持云南西游洞公司诉讼请求的二审判决,云南西游洞公司在本案中实现诉讼逆转。

典型意义

一、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商品和服务内容的解释、区别及认定方式对其他类似案件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案二审法院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41类和第39类服务进行解释,认为其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尤其是第41类中的公园、游乐园与第39类中的观光旅游部分内容构成类似。同时认定重庆西游洞公司所提供的旅游服务明显不局限于第39类服务中的观光旅游,还涉及第41类服务中的公园、游乐园,从而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侵权认定中“类似商品”的标准。

二、综合主观恶性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

一审法院仅以云南西游洞公司的企业名称是否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来认定是否会产生混淆。而二审判决则严格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以重庆西游洞公司所使用的“西游洞”企业字号是否为云南西游洞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和案涉商标是否为有一定影响力的注册商标的混淆标准,并考虑重庆西游洞公司是在明知存在云南西游洞公司和案涉商标的情况下仍然将“西游洞”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登记注册,主观上难言善意,容易使得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从而认定重庆西游洞公司将“西游洞”作为其企业字号进行使用的行为构成对云南西游洞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具有积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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