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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郑州代理两家金融机构获最高人民法院胜诉裁定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1-07-21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郑州律师代理的A公司、B银行与甲上市公司等两起合同纠纷分别作出裁定,驳回甲上市公司再审申请。该两起案件均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审查程序。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郑州律师作为A公司、B银行的代理人,全程参与诉讼,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取得了全诉讼阶段胜诉的结果。

因甲上市公司未按照《承诺函》约定向A公司作为管理人的资管计划履行差额补足义务,B银行(B银行所属总行系该资管计划委托人)扣划了甲上市公司在该行的存款223390014.47元用于代偿乙公司所欠A公司债务,随后A公司根据资管计划委托人的指令,针对未足额获偿部分,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主债务人乙公司支付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561098757.83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并以出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保证人丙公司、郭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上市公司承担差额补足责任。甲上市公司一方面主张《承诺函》未经其内部权力机构决议应属无效,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另一方面以B银行擅自扣划其募集监管资金、未履行监管义务等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银行返还所扣划的全部募集监管资金223390014.47元。

这两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

1. 甲上市公司出具《承诺函》未经内部权力机构决议,也未按规定进行公开信息披露,《承诺函》对甲上市公司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2.《承诺函》约定,甲上市公司在资管计划下保证人丙公司未履行保证义务,且A公司(代表资管计划,下同)未处置质押时才承担差额补足责任,A公司能否同时要求乙公司以出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甲上市公司承担差额补足责任;

3.《承诺函》对应的债权人是A公司,并不是B银行,B银行能否直接扣划甲上市公司银行存款用于代为清偿乙公司所欠A公司债务;

4. B银行作为募集资金监管行扣划所监管的募集资金用于归还甲上市公司所负其他债务是否违反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和法律规定。

面对复杂案情,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郑州办公室精心选派在金融法、法、合同法、争议解决领域经验丰富的合伙人、律师组成代理团队,反复研读案件卷宗、潜心研究相关文章和法律规定、检索分析类案,全面、透彻地梳理案件事实,针对上述两案提出了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并分别被一、二审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最终取得三级法院的胜诉裁判,帮助客户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

上述两起案件代理团队负责人为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郑州管理合伙人、主任宋钊,出庭律师为合伙人王玉琦、苏冲和律师李光,其他主要参与人为律师李颖、实习律师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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