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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集团北京办公室担任主承销商律师的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债券发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电气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批复》(银监复[2007]第45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市场许准予字[2007]第37号)核准。
本集团北京办公室作为本期金融债券的主承销商律师为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全面周到的服务。经办律师为刘继律师(集团合伙人)、陈燕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