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17-01-10
近日,上海一中法院对郭某与光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上海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所)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一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决光大公司赔偿郭某11,280元,驳回郭某要求上交所、中金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上证综指突然上涨5.96%,50多只权重股均触及涨停。造成当天市场异动的主要原因是光大自营账户大额买入。经核查,光大自营的策略交易系统存在设计缺陷,连锁触发后生成巨额订单。同年11月,证监会对光大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相关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原告郭某认为,上交所、中金所在明知光大公司出现异常交易及内幕交易的情况下,未及时发布提示性或警示性公告,未适当履行监管职责且有误导之嫌,应与光大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双方围绕“光大公司事发当天的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如构成内幕交易,如何承担责任”以及“上交所、中金所是否未能适当履行相应监管职责,是否存在相应过错,应否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争议焦点展开了辩论。
上海一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光大公司相关行为构成内幕交易。郭某在内幕交易时间段进行IF1309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与光大公司内幕交易方向相反,推定存在因果关系,相关交易损失应由光大公司承担。上交所、中金所作为、期货交易市场的自律管理组织,在行使其监管职权过程中不应因其自主决定的监管行为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遂判决光大公司赔偿郭某损失11,280元,驳回郭某其余诉讼请求。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吴坚律师作为上交所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的诉讼,为客户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