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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北京市律师协会产品质量和侵权损害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马东晓
■黄维政/中国消费者报2007-04-11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领域的不断升级,现有的“三包”规定体系涵盖范围和更新速度不免暴露出了种种缺憾。为了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更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有关部委在2005年开始就酝酿、制订全新的产品售后服务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目前的草拟工作正在顺利进行中。
就目前“三包”规定体系的缺憾、被各界称为“新三包模式”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草拟情况等话题,记者近日采访了该条例草拟工作参与者之一、北京市律师协会产品质量和侵权损害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马东晓律师。
记者:目前,平板电视等升级性产品消费日渐升温,但由于统一和明确的“三包”规定的缺失,让不少消费者在面对售后服务问题时颇感无助。现有“三包”规定体系包不了所有的商品,“三包”规定制订和出台往往慢半拍,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焦点。您是如何看待“三包”规定体系的现状呢?
马东晓:“三包”规定是针对某一种具体的产品进行制订的,随着消费领域的商品种类越来越多,升级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我国目前的“三包”规定制修订进程确实有些力不从心。比如玩具至今仍没有“三包”规定,这几乎意味着玩具无法得到售后服务的保障。再如汽车的“三包”规定也是在消费者千呼万唤中出不来,相关的售后保障靠厂商单方面加以承诺。
从现实情况来看,以“三包”规定的方式来解决产品质量的售后服务问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立法模式显得有些不适合了。所以国家有关部委从2005年开始即着手组织制订《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的工作,北京市律师协会产品质量和侵权损害法律事务所专业委员会受委托参与了草拟工作。
记者:人们在谈《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时,常常期待它成为“大三包”或“新三包”。跟现有的“三包”规定相比,正在草拟过程中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在立法思路上有哪些新的特点?
马东晓: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三包”规定和《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两者之间的共同立法目的之一。不过正草拟中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与“三包”规定相比,最突出的有几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所涵盖产品的范围从点到面得以变化,二是法律位阶的提升,另外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和方式。
我们前面提到,“三包”规定是针对某一种具体的产品制订的,而《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则针对所有的消费产品进行制订。可以说,它是对现有“三包”规定立法模式的一种创新。另外,现有的“三包”规定仅仅是部门规章,制订中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则有望成为国务院条例,法律位阶将得到较大的提升,并积极吸收了国外的经验,这无疑更加有利于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至于新的内容和方式我可以在后面详细地进行介绍。
记者:从名称上来说,《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就体现了一些新的内容和特点,您能介绍一下名称中透露的立法信息吗?
马东晓:《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名称来自于《合同法》。《合同法》有一个瑕疵担保制度,即出卖人对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上有担保义务。通俗地说,买卖过程中不短斤少两就是出卖人对产品数量的担保责任,而出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也应当承担质量担保责任。这就是这部法规名称的来历。《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中的瑕疵担保制度和《担保法》中的担保不同,前者是对产品符合质量要求的承诺,后者是对债务履行的保证。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目前一些媒体在报道相关新闻时,把条例的名称误传为《产品质量担保条例》,少了“责任”二字。实际上,在草拟制订中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中,其核心内容主要还是“三包”,即修、退、换。这也是《合同法》对违反瑕疵担保义务规定的违约责任的内容,所以我们在制定条例时强调不能少了“责任”二字。
记者:可以说,“三包”规定的核心是规定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有哪些新的内容?
马东晓:从“担保方式”上说,《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拟规定的除了“修、换、退”外,还有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经济补偿及其他方式。在最新版的草稿中,除了规定有担保方式外,经营者的质量担保义务还包括了主动担保义务、服务义务、声明义务等,并对担保期限和安装义务也有所规定,全方位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切实保障。
此外,该条例还草拟规定了产品质量担保的监督方面的众多内容,其中包括强制备案制度、信息库建设、信息发布制度、监管模式、普遍性调查、主动补救方式、强制性方式、鉴定管理等。
记者:据了解,正制订中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还对产品的召回制度做出了探索,您能具体介绍一下吗?
马东晓:《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拟规定的召回制度跟现有的汽车召回制度有所差异。现有的汽车召回制度是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而《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是拟对质量瑕疵产品做召回的规定。在产品质量法律范畴上,缺陷和瑕疵是两个不同而且重要的概念,我们可以做个通俗性的举例:一台电视机因质量问题可能发生爆炸,对人身安全造成伤害,这叫缺陷;而如果一台电视机无法正常地收看节目,出现图像不清晰或杂音很大等问题,这就是瑕疵。传统的召回制度通常适用于缺陷产品,目的在于避免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而这次《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中拟对产品出现批量性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实施召回,同时还规定了主管部门对批量性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应当进行普遍性调查。
(马东晓:北京市律师协会产品质量和侵权损害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顾问团成员。所从事和研究的法律事务主要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和知识产权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