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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报道】马东晓律师就知识产权中的“放水养鱼”问题回答了《中国产经新闻》记者的提问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08-11-13

     
        日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专利分会主席、我集团合伙人马东晓律师就知识产权中“放水养鱼”问题回答了《中国产经新闻》记者的提问。
     
     
    “放水养鱼”宜待市场自发调整
     
    中国产经新闻2008年10月20日
     
      一开始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一旦企业做大,就提起侵权诉讼索取高额赔偿,这是一些外国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手段。应该如何应对这种“放水养鱼”的现象?
     
     
      曾一度引起热议的“放水养鱼”现象,在国家专利法最新一稿的修正案中,已经不见踪影。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合伙人马东晓律师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说:“我觉得这些问题可以慢慢通过市场手段去解决,如果发展到一定程度,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后,从法律上调整更合适。”
     
      知识产权中,所谓“放水养鱼”一般是指,现实生活中一些专利权人往往明知有侵权行为存在,却仍采取一种“欲擒故纵”的策略。即一开始持放任态度,不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待侵权行为发展至一定规模时才提起侵权诉讼。
     
      马东晓表示,“放水养鱼”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这个事情说起来有点复杂,每一个案例的情况都不同。这只是大家总结的一种现象。‘放水养鱼’里面有主观的状态,不能仅凭起诉时间晚就认为是‘放水养鱼’。在实际案例中,没有或者很少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是否存在‘放水养鱼’的主观故意。”
     
      此外,国外大公司虽然有资本和条件去“放水养鱼”,但并不意味着其行为就是“放水养鱼”。看来是“放水养鱼”的行为,实际上可能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可能并不是主观故意的,可能是因为信息传递不顺畅、取证等方面的原因,也有可能是源于对中国市场的判断,认为不值得起诉,等等。但也不能排除确实存在“放水养鱼”的可能。
     
      针对“放水养鱼”的条款——专利法修改稿中“权利失效”条款,马东晓表示,这个条款虽然很针对性地解决了“放水养鱼”的问题,但另一个问题是,如果专利权人真的是无意当中耽误了起诉时间,“那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就冠冕堂皇地成为了‘合法行为’,这实际上挑战了公平和正义这一基本价值观。”他倾向赞同取消这一“放水养鱼”的条款。“所以,全国人大在一审稿中删除了这个条款,否则这个条款又会被滥用。”
     
      对于一度热议的“放水养鱼”事件,马东晓认为实践中并没有太大问题。“真正出现的事情及后果,并不像谈论的那么严重。”马东晓就其多年的执业经验表示。但是近年来出现的专利标准化问题,不管这是不是一种“放水养鱼”,却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前几年的3C和6C事件,几乎把中国DVD产业压垮,这是一个教训。
     
      此外因为情况比较复杂,所以我们不太好在没有搞得特别清楚的情况下,以法律条款去硬性规定。“我个人感觉上在立法上先不要动。更何况我们还有反垄断法来兜底。”马东晓最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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