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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报道】外贸企业频遭外商欺诈令人扼腕 中小企业应加强防范依法维权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13-03-25

    本报记者/ 李宇萍/侨报 2013年3月21日版 第04-05页 FOCUS 聚焦栏目
     
    全球领先的风险管理公司Kroll近期发布的《全球反欺诈调查报告》显示, 中国地区受访企业总体欺诈发生比率达84%,高于调查均值的75%。随着中国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愈来愈多的外国企业选择在中国投资,外企与国内企业的民事纠纷也在迅速增加。
    记者梳理了多位曾经遭遇外企欺诈,导致损失惨重甚至倾家荡产的企业经营者的亲身经历,并就此专访上海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学斌。希望通过曝光这些欺诈手段,为国内企业敲响警钟。
     
     
    上海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学斌表示,国内企业应当加强法律意识,减少和避免被外商欺诈_
     
    船企连遭外商“撤单弃船”
    合同设计成胜败关键
     
    几个月前,“西霞口船厂诉荷兰西特福、芬兰瓦锡兰”这一国内造船巨头状告两大国外船企的案件引发了业内关注,原本进入正常审判程序的跨国官司再掀波澜,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之中。据了解,山东省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隶属于西霞口集团总公司,是一家有着20余年经营历史的造船企业。2006年6月3日,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与荷兰西特福船运有限公司签定了两份12500型船舶建造合同,该合同指定建造该两艘船舶必须使用芬兰瓦锡兰公司所生产的W6L46型发动机主机。但在2011年3月16日,该运输轮建造完成下水试航时,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发现该船舶主机油压过低,达不到设计要求。负责售后服务的瓦锡兰发动机上海公司主持调试的杨乃凡工程师对该发动机主机进行了检验、调查,发现该发动机主机却为“二手翻新机”。
    此时,荷兰西特福船运有限公司以此为由弃船,使得西霞口船厂损失千万元。事发后,西霞口船厂以两大跨国公司诈骗为由,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跨国公司赔偿损失。这起旷日持久的跨国官司去年申诉于最高院,开庭审理的结果尚不得而知。
    上海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学斌指出,受世界经济影响,全球船舶市场持续低迷的影响,船东为了降低风险、转嫁危机、造成接船延期、弃船增多。“这些年,我们受理的国外船东委托国内船企建造船舶,而外方撤单弃船的案件较多。”陈学斌说。
    2 0 1 1年,土耳其一个船东与江苏某造船企业签订了船舶建造合同,委托其建造多艘大型船舶。金融危机之后,船舶市场持续低迷。该企业接到如此大笔订单后立即投入了生产。尽管收到了预付款项,企业在建造过程中仍然缺少大笔资金,需向银行进行贷款。
    此后受到市场影响,土耳其企业对于造船需求大幅度降低,提出弃船撤单。“虽然双方签订了合同,但往往此类涉外建造船案件,如果按照合同去国外(譬如伦敦)仲裁,国内企业大多无法胜诉。”陈学斌说 ,此案的关键就在于合同,“这也是国内外企业差别较大的地方。”
    “国外企业在设计合同条款时与我们不同,国外企业会在合同上写明,预付定金后,需要向中方提供其贷款银行出具的一份保函,在中方船企违约的情况下,必须返还其定金,否则银行需要承担保证还款的风险和责任。”陈学斌指出,国内船企由于投入生产的资金量大,人员投入不足以及技术力量限制等原因,不按期交付船只其实是个普遍现象。而中方一旦延期,国外企业就认定为违约。“返还预付金不算,国内船企还要为此付出昂贵的代价。”
    陈学斌说,如何在合同中设计相对有利的条款,对于中国船企和所有企业来说,有很多需要加强和学习的地方。“很多合同用的是全英文,中国企业若不仔细审查,会忽略很多‘ 不平等’条款。”
    据悉,在这些年发生的中外船企之间的中国船企几乎没有胜诉的先例,由国外船东故意刁难导致的不利后果,中国船企只有自己消化,而船舶行业只是中国企业遭外商欺诈的冰山一隅。
     
    遭遇赖账致倾家荡产
    “尽职调查”不可或缺
     
    浙江义乌的箱包制造商李立(化名)告诉记者,一位海外客户在下了订单后突然消失,让他白白损失了10多万元。“他支付了3 0 %的预付款,当我把货物发出后,就再也没见到剩余欠款。”
    “后来我再与海外买家做生意,都会特意邀请买家过来加深一下了解,害怕第二次受骗。”李立说,一朝被蛇咬,恐怕十年怕井绳了。
    风险管理公司K r o l l发布的《全球反欺诈调查报告》显示,中国地区受访企业总体欺诈发生比率达8 4 % , 高于调查均值的7 5 %。中国遭遇的欺诈行为有4 4 %是由供应商和客户实施的,而对合作伙伴、客户进行过尽职调查的中国企业数量比例为3 8 %,远低于全球平均5 0 %的水平。
    马华(化名)是浙江一家纺织企业的负责人,如今,他的企业已经破产。原本开宝马的马华现在出去只能打车,一个骗子让他几乎倾家荡产。
    2010年,马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位美籍华人,该客户给马华下了近5 0 0万元的一个服装订单。接受订单后,马华立即开始组织生产。“当货物渐次发出后,他下了第二笔订单,价值近5 0万元,并收到了其4万美元预付款。”马华说,“看到有预付款,我也没有太多怀疑。这个客户开出的采购价格比市场价格高出近1倍,毕竟国际金融危机没有完全过去,这绝对让人心动。”
    不过,第二批订单的货物发出后的1个多月,马华仍未收到剩余货款。他当时意识到可能出问题了。“我跟那个美籍华人客户联系,却怎么都联系不上。”马华说,他按照该客户留下的在美国的地址去了趟美国,却发现该地址早已人去楼空。
    经过在美国调查之后,马华才明白,该客户就是一个骗子公司,该客户把中国企业以7至8美元成本生产的大批服装骗进美国后,以每套3至5美元不等的价格整集装箱批发给一些中间商。而他每套服装的成本大约3美元以下,除了生产成本,还包括开信用证费用、信用证违约金、少量预付款、海运费、关税、仓储费和办事费用等。
    马华说,该客户在付款方式上非常高明,可谓绞尽脑汁。第一笔订单是以L/C(即信用证 )为付款方式,但开具的L/C是由该公司事先就与开证行约定的——仅为订货而不需兑付。信用证开出不久,该客户又宁可付少量违约金而取消信用证。“要知道,服装生产企业一旦签订了销售合同,订下了原材料,就等于进入了生产程序,产品上了流水线就无法让其停下。”马华说。
    此后的第二笔订单,客户先付2 0 %作为合同预付款,约定收到货后付清货额。但是,客户往往不会付全部货款。收到预付款后,供货商会将货物运进海关仓库,并按合同签发提单。货到外国后,国外买方拒付款的理由,通常是服装质量和尺寸问题,交货期延迟也是常用的借口。马华说,货物发出后,对方一直都强调要收到货物才会付款。但收到货后,对方就再也联系不上了。“如果我先期请美国专业律师调查了解美方企业情况的话,可能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如今,马华已经后悔莫及。
    李立和马华的遭遇并非个案,在外贸出口型制造业密集的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中小企业居多,实力有限,资金周转压力大,加上经营者缺乏法律意识,很少有人在订立外贸合同前会到对方所在国对其信用和资质进行“尽职调查”,
    这让一些骗子有机可乘。我国商务部的数据显示,2005年以前,中国出口企业因为外国企业赖账而发生的损失已经超过了1000亿美元,此后每年都以150亿美元至170亿美元的数量递增。
     
    进口材料“母鸡变鸭”
    应加强法律意识及时取证
     
    陈学斌建议,中国企业避免和减少受骗行为,加强法律意识无疑最为重要。“国内企业要聘请具有国际贸易、法律服务等背景,并在这些领域有经验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参与到企业的重要谈判中,包括合同的起草和修改、合同签订和审查等。尤其是涉及到适用法律条款、管辖权的条款,涉及到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条款,涉及到违约责任条款等,企业要特别注意。”陈学斌说,很多企业没有这样做,就是法律意识薄弱的体现。
    陈学斌谈起的一起案件,就是由于中方企业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没有及时取证而导致损失惨重,目前案件将向美国佛罗里达制造业协会提请仲裁。
    四川某再生资源企业每年从美国一企业进口铝材料,双方合作多年,中方对美方企业比较信赖。前两年,企业却一再在进口货物里发现,订购的铝材料被换成了计算机键盘等废品,甚至有部分违禁品,导致数次整只集装箱被当场扣留。
    “企业的法律意识,或者说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在接收货物时马上把货物表面状况,拍照取证。”陈学斌说,当中方企业向外方交涉时,美方企业一再使用拖延战术,找出种种理由说中方缺乏证据,致使中方企业几十万美元的损失无法追回。一拖几年过去了,这让该四川企业非常生气和无奈。“对于进出口企业来说,在每批进口货物到港卸载拆封前,应把集装箱箱号以及铅封,拆封前后的证据都固定下来,取得第一手证据材料,以免国外企业故意欺诈导致严重损失。”陈学斌建议。
    “当企业发生被欺诈行为,首先不要害怕,应该立刻和律师商量,采取适当的措施积极应对,进行证据的采集和准备。进入司法程序后,如果是在国外打官司,可以请国内律师联络国外律师介入案件,因为国外律师更加清楚当地法律,这样的胜算可能更大,尽可能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上海某侨资企业专业经营橡胶业务,从事输送带出口贸易。“这是一项领域很窄的业务,但他们眼光独到,市场前景较为乐观。”陈学斌说,该企业自己并不生产,而是向山东一家中美合资企业购买输送带后,再出口到海外。然而,山东合资企业的大股东是一家知名美国企业,在与国外客户发生业务分歧后,美国公司要求该合资企业停止向该侨企供应输送带。
    “侨企的对外合同有时间限制,于是委托我们及时向该合资企业以及国外股东发出律师函,在指出其严重违约及其违约的法律后果之后,声明如果再执迷不悟,我方企业将立即提出诉讼,并请求采取一系列的财产保全措施,乃至限制相关人员出入境。”见到这样的最后通牒,美国股东一下子“服了软”,恢复了对该企业的供应。
    “国外企业更懂得利用法律,我们也要反过来运用法律制约它,抓住法律上的关键着眼点,在必要时候可以先发制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学斌说。
     
     
    官司赢了企业完了
    小企业不妨抱团取暖
     
    在历时近四年的诉讼之后,香港俊彦(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关先生近日终于等到了自己胜诉的好消息,筋疲力尽的他无奈地告诉记者:“在美国打的官司虽然赢了,但300万美元的赔偿金至今杳无音信。”
    据介绍,2009年11月,香港俊彦(深圳)有限公司与广东伊丹珊实业有限公司、惠州万达鞋业有限公司、香港冠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委托广东某律师行,在美国加利福尼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美国加利福尼亚州Citicross公司违约和合同欺诈。隔年,法院判决上述4家中国企业胜诉。但此时广东伊丹珊实业有限公司已经破产,而惠州万达鞋业有限公司、香港冠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也到了破产的边缘。记者了解到,该案件至少还导致7家中国企业受骗,但这些企业没有能力去美国追讨,更没能力去打官司,目前大多已经因为资金链断裂而濒临破产。“对方一直拖着,现在都交给律师去负责这件事了。”关先生甚至萌生了转行的念头,“我现在对外贸生意感到很泄气,很想转行。”
    针对企业因经营规模小无力追讨款项,没有能力与国外企业打官司的情况,陈学斌建议,对企业来说,碰到这类问题,必须花点时间和精力去据理力争,加强维权意识。尤其涉及到国外反倾销案件,如果涉诉国内企业单个资金和能力有限,可以多家企业联合,由行业协会牵头,集中力量,共同应对。在近几年我国针对国外反倾销案件的应诉中,不少案件就是由行业协会牵头,多家企业共同委托有经验的专业律师去应对,争取到对我们企业有利的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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