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执业以来,担任多家行政机关、金融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代理金融、房地产类诉讼、执行案件200余起,其中有近20起系在河南省范围内影响较大、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案件,代理案件总标的额超过80亿元,具有丰富的诉讼、执行经验;
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等多家行政机关、金融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
诉讼业务:代理某银行起诉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信托合同纠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两起案件,诉讼标的额分别为8.3亿元、5亿元。该案系首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差额补足承诺函》认定为“债的加入”的案件;
代理某银行应诉某信托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两起,诉讼标的额分别为4亿元、1.8亿元,案件涉及如何认定刚兑及刚兑效力的问题。在面临同类案件败诉、行政部门认定信托业务违规的不利情况下,代理委托人某银行打赢该案件;
代理某银行应诉某农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诉讼标的额2亿元。该案争议焦点涉及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某农商行的前身某农信社改制及无社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决议的情况下提供担保行为是否有效、金融机构向监管部门出具的回复函与事实不符时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问题等问题。历经一、二审,法院驳回了某农商行的诉讼请求,为委托人某银行避免了巨额损失;
代理某银行应诉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诉讼标的额2.3亿元。此案系河南省首例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被金融机构扣划案,法律关系复杂,争议非常大。历经一、二审,法院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委托人某银行避免了巨额损失;
代理某公司起诉河南某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诉讼标的额5.7亿元。该案涉及收益权的性质、如何认定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提供差额补足责任的承诺函性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出台前上市公司未经权力机构决议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等问题。最终,法院支持了委托人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代理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共计6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3起案件由河南高院审理,诉讼标的额分别为1.8亿元、3亿元、1.8亿元,其中2起案件及时进行财产保全,查封、冻结有效财产,促成当事人调解;3起案件由郑州中院审理,诉讼标的额分别为2.2亿元、2.4亿元、3.9亿元,其中2起案件一审胜诉,另1起案件促成当事人调解;
代理某资产管理公司应诉某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某生态绿化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诉讼标的额9400万元。该案属于创新型案件,主要涉及显失公平、不当得利等传统民法在金融不良资产转让领域的适用。且前述业务是某资产管理公司的常态业务,若业务模式被否定,后果将十分严重。历经一、二审及再审,法院驳回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