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中美贸易战”打响以来,在两国高筑的贸易壁垒下无数进出口企业的生存状况愈发艰难。原本期待通过贸易谈判解决问题,可事与愿违,今年以来“贸易战”却愈演愈烈。在此背景下,许多进出口企业考虑寻找替代产品或将生产基地转移,但此举往往“伤筋动骨”或短时间内难以实现。在此情况下,进出口企业亦可以利用现有各类优惠政策,在法律规范框架范围内,采取多种措施,合法合理规避贸易壁垒,特别是规避加征的进口关税,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中国企业在进口美国原产商品时,可采取的关务筹划措施包括关税商品排除、开展加工贸易、异地加工改变原产地、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保税等。但是,关务筹划措施一定要合法且合理运用,防止关务法律风险,否则节约成本不成,反而可能涉嫌行政违规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一、“中美贸易战”的经过
2018年3月8日,美国决定于3月23日起对中国进口的钢铁和铝产品分别加征25%和10%的关税,打响了“中美贸易战”第一枪。4月1日,中国宣布自4月2日起对美国输华的128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对其中的120个税项加征15%关税,8个税项加征25%关税,两项共计约30亿美元出口。
4月4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将对原产于中国的1300余种进口商品加征25%的关税,涉及约500亿美元的中国对美出口额。当日,中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14类106项商品加征25%的关税,涉及约500亿美元中国对美进口额。
5月19日,中美双方在华盛顿就双边经贸磋商发表了联合声明,这意味着这场贸易战第一次“停火”。
6月15日,美国政府宣布,将按原计划于7月6日执行对中国进口商品加税25%。6月16日,中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659项约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25%的关税。
7月11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对额外2000亿美元中国输美产品加征10%关税的清单并于8月2日宣布拟对上述商品加征的关税税率提高到25%。8月3日,中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产自美国的5207个税目约600亿美元商品,加征25%、20%、10%、5%不等的关税。
8月7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正式公布对160亿美元中国商品加征25%关税清单(8月23日生效)。8月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自8月23日12时01分起实施加征25%的关税。
12月1日,中美两国元首在会晤中同意暂停加征新贸易关税90天,这意味着第二次“停火”。
2019年5月9日,美国政府宣布,自5月10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2000亿美元清单商品加征的关税税率由10%提高到25%。
5月13日,中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6月1日0时起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提高加征关税税率。
上述“中美贸易战”经过如下图所示:
回顾历史,中美建交40年来,在经贸领域的共同利益远远大于分歧。根据海关总署发布数据,2018年,中国进出口总值高达4.62万亿美元,以人民币计超过30万亿元,进口额首次突破2万亿美元,出口额接近2.5万亿美元,再创历史新高。其中,中美两国货物贸易超过6300亿美元,双向投资累计超过2400亿美元[注1]。近二十年来,中国对美国保持显著贸易顺差,2000年至2017年中美贸易额数据如下图所示[注2]:
由上图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外贸经济的持续发展对美国市场依赖明显,贸易战的全面升级势必会对我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中美两国贸易战的枪林弹雨下,如何利用现有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谋求生存与发展,是我国进出口企业需要审慎思考的当务之急。
二、危机中的自救之道
尽管目前情势严峻,但对于进出口企业而言也并非全无对策。本文认为,面对“中美贸易战”的高压,外贸企业可以从商品排除、加工贸易、异地加工改变原产地、海关特殊监管区缓税几个方面寻找适合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的自救之道。
(一) 积极申请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
2019年5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提高加征关税税率的公告》,但是就在同一天,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又发布了《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根据我国利益相关方的申请,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商品排除出对美加征关税范围,采取暂不加征关税、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退还已加征关税税款等排除措施。
申请主体为利益相关方,包括从事相关商品进口、生产或使用的在华企业或其行业协(商)会,而且国家鼓励行业协(商)会代表其会员提出申请。申请理由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寻求商品替代来源面临的困难;加征关税对申请主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害;加征关税对相关行业造成重大负面结构性影响(包括对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就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或带来严重社会后果。可申请排除的范围为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已经公布实施且未停止或未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第一批包括《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所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一》商品,以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所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二》商品;第二批包括《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二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6号)所附的附件1-4商品。以上两批商品不包括汽车及零部件等已停止或已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
这是中方在“中美贸易战”中首次提出豁免条款,这代表了政府在维护国家尊严的同时也不忘保护外贸企业。进出口企业应当把握住机会,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积极地申请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这是解决困境的重要方法之一。需要说明的是,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政策是舶来品,我国此前从未有过相同或类似政策,无论是对于进出口企业、行业协会,还是对于海关等国家监管执行机关,均是新鲜事物,均要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方法进行。进出口企业在争取关税商品排除过程中,要快速反应、尽早实施,严密论证、充分举证、大胆要求、亲密协商,以争取最理想的结果。
(二) “两头在外”业务申请开展加工贸易
企业经营业务如果符合原料和成品“两头在外”的要求,可以直接开展加工贸易来规避原料进口税款。所谓“两头在外”,是指企业生产所需的料件系从境外进口,生产成品亦出口至境外。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包括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进口料件实行保税政策,即暂时不需要缴纳进口税款,如果保税进口料件全部用于生产,并将成品全部出口至境外,将不再征收料件进口税款。
根据2018年4月4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规定,本次加征关税,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本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因此,对原料采购和成品销售“两头在外”的企业,如果采原料系美国产品且在本次加税清单中,最终成品又要出口到境外的,通过开展加工贸易可以合法规避原料进口税款。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只是原料“一头在外”,最终成品并不需要销售至境外,可以利用加工贸易叠加具有出口退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优惠政策,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操作模式为,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保税进口美国产品,生产的成品出口到具有出口退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以完成加工贸易核销,再以一般贸易方式纳税进口。如果生产时符合原产地实质性改变的规定,成品一般贸易进口时原产地申报为中国,享受普通最惠国税率。不管成品是否在美国产品加税清单以内,也不会被加征进口关税。
(三) 异地加工改变原产地
原产地是商品的“法定国籍”。进口货物时,海关根据货物的原产地确定适用对应进口税率及其他贸易管制措施。如果是美国产品,进口时申报原产地为美国,则对照根据前文所述公告随附清单,确定是否需要及按照何种税率加征进口关税(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除外)。
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区别于贸易国,并非从美国购买货物的原产地就一定是美国,从其他国家(地区)购买的货物原产地也并非一定不是美国。原产地确定有其一定的规则,具体分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美贸易战”适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货物原产地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以下简称《原产地条例》)确定的获得某一货物的国家(地区)。获得,是指捕捉、捕捞、搜集、收获、采掘、加工或者生产等。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中国企业进口美国原产货物时,如果需要进一步加工,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在第三国(地区)进行适当加工,加工程度满足原产地实质性改变标准即可。适当加工后的产品再进口到中国就可以适用第三国(地区)对应税率,一般为最惠国税率,符合条件的甚至可以适用优惠项下原产地税率。在第三国(地区)开展加工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在我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开展对应加工,加工程度满足实质性改变标准要求的,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口至我国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以外地区时,可以适用原产地为中国的普通最惠国税率。
《原产地条例》和《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以下简称《实质性改变标准规定》)规定,非优惠原产地项下实质性改变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为补充。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根据《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未列入《清单》货物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四) 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待谈判转机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六种模式。海关特殊监管区实行“一线备案、二线报关”的监管模式,货物从境外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称为“一线”,实行备案制,无需缴纳税款;货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到境内其他地区称为“二线”,需要进行进出口报关,按照报关时的税率汇率缴纳对应进口税款。因此,海关特殊监管区均具有进口保税功能。从境外进口货物时可以先备案进区,不用缴纳进口税款,以后再决定进口还是运输至第三国(地区)。
中美贸易谈判一波三折,且仍尚在激烈进行中,随时可能发生逆转。如果企业进口货物不是需要全部立刻在境内销售或使用,可以先备案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如果中美贸易谈判出现逆转变化,不再加征关税,再报关进口;也可等待关税商品排除结果,再决定是进口还是运输至第三国(地区),或采取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等。如果是大批量进口,也可以先备案存放至海关特殊监管区,采取“分送集报”等方式逐步缴税进口,减少资金占用。
另外,进口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型和B型)等保税监管场所也具有与海关特殊监管区相近的进口保税功能,可以用于存放进口货物。
三、严防关务法律风险
采取措施规避高额关税虽然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利润,但是实际规划、实施难度较高,涉及诸多关务专业问题,稍有不慎可能导致行政违规,甚至构成刑事违法,需要注意以下关务法律风险点。
(一) 简单加工不改变原产地
改变原产地的方法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商机,但是要确保采取的加工工序能够改变原产地,如果仅仅只是采取分拆、组合、改换包装等简单加工的手段,报关时即改变原产地,如此做法可能存在走私犯罪风险,实践中也确实发生过多起这样的走私案件。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原产地的改变不只是以是否申领到某一国家地区的原产地证书为标准,如果不符合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即便申领到第三国的原产地证书,在进口报关时海关也不予认可,如果涉及到伪报,还有较大可能被认定为逃税型走私犯罪。
(二) 伪报原产地系走私行为
不同的原产地国家适用不同的原产地规则,进而直接影响关税税率的确定。如果企业将高税率原产地故意伪报为低税率原产地,自然人主体偷逃应缴税额达到10万元、单位犯罪主体偷逃应缴税额达到20万元的,即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 加工贸易时擅自调换行为法律后果严重
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在降低了关税增值税成本的同时,也增加了保税货物的管理成本,提高了自身关务合规义务,因此需要按照海关相关的规定开展加贸业务,否则轻则面临海关行政处罚,重则甚至可能导致走私犯罪。
1. 行政处罚的风险。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只有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要求,并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才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且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企业。擅自调换、转让、处置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将会被海关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刑事处罚的风险。走私犯罪是行政犯,即违反海关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行为。实践中,经常发生擅自内销保税货物、骗取核销结余保税料件、倒卖加工贸易手册等加工贸易渠道的走私刑事案件。特别是在加征关税以后,此前最多认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擅自调换行为,由于加征关税导致了巨大的税差,海关可能会将定性改为走私。该风险尤其需要引起注意。
“中美贸易战”对我国进出口企业而言,既是一个重大挑战,也是一个机遇。加征关税后,进口货物企业作为买方将在价格、付款条件等多个方面具有更大的主动权。如果既能掌握商业谈判的主动权,又能合法规避贸易战的高额关税,将变危机为契机,在竞争中取得更大的优势。
注释:
[1] 观察者网:《商务部首次公布中美2018年贸易据》
https://www.sohu.com/a/289665166_115479. 访问时间2019年5月17日。
[2] 星火财经记者联盟:《追踪中美贸易数据:中国经济对美国的依赖程度,超出我们想象》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91260334228998618&wfr=spider&for=pc. 访问时间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