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由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在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CAS)提起的,起诉孙杨及国际泳联(FINA)的案件庭审将于2019年11月15日在瑞士公开开庭。作为世界游泳史上最出众的运动员之一,孙杨在全球拥有广大粉丝。该案牵动人心,并且也将决定孙杨未来的运动生涯,的确事关重大。本文结合该案介绍一下CAS、CAS的审理程序、WADA,最后谈谈孙杨申请公开审理的价值以及可能面临的挑战。
一、事件的简单回顾
2018年9月4日,IDTM公司(国际兴奋剂检测管理公司)3名工作人员接受国际泳联指令,进行例行的兴奋剂抽检,来到孙杨住处对其进行赛外检测。孙杨方(团队以及保安人员等)在质疑对方资质之后“在无检测人员陪同的情况下递交了装有尿样的小瓶,并由团队的一名安保人员用锤子砸碎了血液样本瓶”。(据英国《星期日泰晤士报》)。
随后孙杨发出声明称: 第一,包括血检官、尿检官在内的3名工作人员均无法提供IDTM公司对此次检测的授权文件;第二,血检官和尿检官均无法提供反兴奋剂检测员资格证明,且血检官无法提供护士执业证;第三,3名工作人员在检测报告中虚假陈述,恶意捏造孙杨违反《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事实,严重侵犯孙杨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2018年11月19日,国际泳联针对此事在瑞士洛桑举行了听证会,2019年1月3日,国际泳联做出裁决,认定孙杨不存在违反《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行为。国际泳联认为该次药检过程中,三名药检员中只有一人资质合格,另一人在未经孙杨同意的情况下就进行录影录音,违反药检程序,因此该次药检样本不是合格样本,裁定孙杨毁坏样本的行为并不足以被认定是毁损合法样本,不需要处以禁赛处分。国际泳联后来还声明称对此事件进一步的猜测和传闻不予以考虑。WADA就国际泳联对孙杨该拒检行为仅给以警告的裁决不满,而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起上诉,认为应该给予至少2-8年的禁赛处分。其后孙杨要求CAS在开庭审理时,“向公众开放,以求公开透明,证明自己的清白”。开庭日期经过一次延期后,确定在11月15日在瑞士蒙特勒举行。
WADA针对孙杨和国际泳联所提起的仲裁程序是在国际体育仲裁院启动的,它被简称为“CAS”。CAS目前是世界上最著名也是最权威的体育争端解决机构,是国际奥委会于1984年建立,总部设在国际奥委会总部所在地—瑞士洛桑。CAS目前已经得到了世界上绝大部分国际、国内单项体育组织的认可,是当今国际体育界事实上的“最高法院”。例如,国际足联、国际泳联等在其章程中要求会员承诺接受CAS的管辖并服从CAS作出的所有终审裁决。
二、国际体育仲裁院简介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机构由两个实体组成,一是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简称ICAS),二是体育仲裁院(CAS)。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运作由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CAS)负责。ICAS成员以个人身份完全客观和独立地履行其职责,不能以仲裁员或当事人一方律师的身份参加CAS的有关程序。ICAS有权修改体育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并且负责CAS的财政。
CAS所适用的程序法是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程序规则(Code of Sports-related Arbitration)以及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关于国际仲裁的程序法规定;其所适用的实体法是奥林匹克宪章、国际反兴奋剂相关法律、国家奥委会的章程和规定、各个国际体育联合会、体育协会和体育俱乐部的章程和规定、双方当事人一致选定的法律、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关于国际仲裁的法律规定,以及国际社会所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等。
CAS设立有三个机构,普通仲裁院、上诉仲裁院和反兴奋剂仲裁院。
普通仲裁院负责仲裁通过普通程序向CAS提起与体育相关的商业性纠纷;仲裁庭通过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产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这包括体育赞助合同纠纷,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纠纷,电视台体育转播权纠纷等等。
上诉仲裁院负责受理有关不服某体育联合会或协会针对特定事项的决定而提起的上诉,一般都是具有惩戒(disciplinary)性质的决定,当然需要该体育组织章程有相关授权为前提。每一仲裁院均设有一个主席。主席的职责主要是在仲裁程序开始后,仲裁庭尚未组成之前负责仲裁程序的正常运转,包括应当事人一方请求采取一些临时或保全措施。在仲裁员被选定之后,则由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直接负责仲裁进程。WADA针对孙杨和国际泳联所提起的程序即由该上诉仲裁院受理并负责审理。
反兴奋剂仲裁院(The Anti-Doping Division “CAS ADD”)作为一个常设新机构自2019年1月开始独立运作。CAS ADD处理反兴奋剂事务的一审(first-instance)或一审终局仲裁(sole-instance)。CAS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可以向瑞士联邦法院申请上诉,但是仅限于法律事由,例如缺乏管辖权、违背基本的程序规则、违反当事人应有的公正合理陈述主张的权利或者违背公共政策。
三、CAS的仲裁程序
根据CAS受理的不同案件,即普通案件和上诉案件,CAS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规则来进行处理。反兴奋剂的案件适用独立的反兴奋剂仲裁(Arbitration Rules - CAS Anti-Doping Division)程序。
(一) 普通仲裁程序(The Ordinary Arbitration Division)
1. 申请与答辩
普通仲裁院所受理的案件是因体育合同关系而发生的争议或纠纷,仲裁庭的管辖权来自于相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所订立的仲裁协议。
根据CAS程序规则的规定,有关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如欲启动CAS仲裁程序,应首先提交仲裁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第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第二,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提交CAS审议事项的说明;第三,申请人请求的救济;第四,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副本,或载明应根据CAS规则进行仲裁的文件副本;第五,仲裁员的人数和人选。
CAS秘书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应马上将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的副本以及仲裁院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答辩书,答辩书内容包括:答辩具体细节、管辖权抗辩以及可能的反请求。
2. 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一般应由三人组成,如仲裁协议未约定仲裁员人数,普通仲裁院的主席应在考虑争议金额及案件复杂程度后确定人数。组成仲裁庭的程序是,先由双方当事人任命各自选定的仲裁员,然后由被任命的两名仲裁员按照一致同意的原则,依据CAS仲裁员名册选定一名首席仲裁员,如果该两名仲裁员不能就任命首席仲裁员一事达成一致,普遍仲裁院的主席可行使对首席仲裁员的任命权。被正式任命的首席仲裁员主持仲裁庭的审理工作。双方当事人亦可选择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当事人如果有正当的理由对当选仲裁员的独立性产生怀疑,该当事人可提出撤换仲裁员的请求,但撤换当选仲裁员的最后决定权在ICAS。
3. 审理
普通仲裁采取书面审理和口头审理相结合的方式,顺序是先书面审理,后口头审理。书面审理的主要特点是,双方当事人以交换文字材料的方式向仲裁庭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相关的证据,原则上可以有两次交换,包括申请人的权利要求,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反驳和被申请人的再答辩等。而口头审理在原则上只有一次开庭的机会,在庭审中,仲裁庭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还要听取证人的证词和专家的分析报告,最后还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一般而言,口头审理应是在不公开的情况下进行的。此外,在审理程序开始之前和在审理过程中的任何阶段,都可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按照CAS规则进行的普通仲裁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保密的。当事人、仲裁员以及CAS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有关争议或程序的事实及其它资料。
(二) 上诉仲裁程序(The Appeal Arbitration Division)
适用于上诉案件的程序在许多方面与适用于普通案件的程序是相似的。WADA针对孙杨和国际泳联的案件即适用上诉仲裁程序。与普通案件程序相比,其特别之处有如下方面:
1. 上诉期间的规定
如果某体育协会、体育联合会最初的处罚、决定中没有关于上诉期限的特别规定,当事人应在收到或知道该原始决定文件之日起的21日内向CAS提起上诉。
2. 上诉申请的规定
上诉申请应分两次提交,第一次提交的文件叫上诉声明(Statement of Appeal),是一个启动程序的文件,可以很简洁,应于上诉期届满之前提出;第二次提交的叫上诉申请书(Appeal brief),起补充说明的作用,比较详细,应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的10日内提出。当事人仅提出上诉声明而未提出上诉申请书的,视为撤销上诉。上诉声明中的内容应包括原始决定的影印件,上诉请求,选定的仲裁员,用以证明仲裁院管辖权的法定仲裁条款或专门协议;上诉申请书应包括上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根据以及用以支持上诉请求的相关证据。
3. 仲裁庭的组成
原则上上诉仲裁程序中的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除非上诉人在提交上诉声明时说明当事人已约定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或上诉仲裁处主席认为鉴于有关事项紧急,上诉须交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
4. 临时措施
在仲裁庭组成之前,上诉仲裁院主席有权作出关于对原始决定中止执行的决定。
5. 仲裁裁决公开
上诉裁决和案情摘要应当对外公开,除非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不公开。运动员败诉的案件,有时候运动员不希望公开有关裁决。但是体育协会、各个国际体育联合会几乎总是主张公开相关上诉性质的裁决,因为CAS裁决的社会价值就在于教育体育运动的参与各方了解体育规则和规则的具体适用,进而推动体育公平、体育法治以及体育的纯洁性。
四、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简介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于1999年在瑞士洛桑成立,总部位于加拿大蒙特利尔。作为一家独立于国际奥委会和各项目国际联合会的组织,它的职责包括开展全球范围内的与体育领域的反兴奋剂相关的科研、教育、提升反兴奋剂的专业能力等等,致力于调查涉嫌通过使用违禁药物,来试图增加运动员运动能力和成绩的行为,并负责制定、监督和实施《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其宗旨是领导全球范围内的积极力量,合作共创干净的体育世界,消除兴奋剂。2019年11月7日,我国著名短道速滑选手杨扬,成功当选为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副主席。
WADA在反兴奋剂领域的权力非常强大。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20.7规定,WADA拥有广泛的权限,包括制定政策、程序、监督实施、批准相关标准、认可或者指定实验室样本检测、开展和实施反兴奋剂教育、主动参与兴奋剂检测过程的管理,尤其是有权“对兴奋剂违规行为和其他可能导致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启动调查”。该条例第13条规定,WADA有权单独就特定兴奋剂案件的决定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提出上诉。同时,该上诉审查范围包括与事件有关的所有问题,不限于原国际泳联所作决定的审查范围及相关事宜,CAS 不受被上诉调查结果的限制。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19修订版)第 2 条 “兴奋剂违规”规定:“以下情况和行为构成兴奋剂违规:......
2.3 逃避、拒绝或未完成样本采集的行为
逃避样本采集,或在接到依照反兴奋剂规则授权的检查通知后,拒绝样本采集、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或者其他逃避样本采集的行为。
......
2.5 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过程中的任何环节
破坏兴奋剂管制过程,但又未包括在禁用方法定义之内的行为。篡改应该包括但不仅限于,故意干扰或企图干扰兴奋剂检查官、向反兴奋剂组织提供虚假信息、恐吓或企图恐吓潜在的证人。”
孙杨被WADA指控的兴奋剂违规行为,也就是媒体上所说的“暴力抗检”行为,应该就是依据上述两条规定。
五、关于公开开庭审理
根据国际体育仲裁院最新修改后的《体育仲裁规则》第57条规定:“当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是自然人,该方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开庭审理时,如果该案是纪律处罚类的案件,应当进行公开审理。在如下情况下,可以拒绝该申请:涉及到道德问题、公共秩序、国家安全、未成年人保护或者当事人隐私保护、公开审理有悖于公正和正义、审理程序仅仅涉及法律问题或者之前的一审程序已经公开审理过了”。孙杨正是依据该条规定向国际体育仲裁院申请公开审理,并获得批准的。
11月15日 孙杨案件的开庭场地
CAS的第一个公开审理的案件是1999的 Michelle Smith De Bruin v. FINA案件。公开审理需要案件各方都同意。孙杨申请公开开庭顺利获得CAS批准,其实还有一个不为公众了解的重要原因。2018年10月,CAS发表了一个声明,对于欧洲人权法院(ECHR)当时刚刚公布的一个裁决表示了欢迎。ECHR 早在2010年受理了德国速滑运动员Claudia Pechstein 和罗马尼亚足球运动员 Adrian Mutu 针对瑞士联邦法院裁决而提起的诉讼案件,并在2018年最终做出了裁决。ECHR在该裁决中肯定了CAS在体育争端解决方面的管辖权、确认了CAS的独立和公正性、确认了瑞士联邦法院的上诉管辖权的合法性,并驳回了两位运动员的所有其它诉求事项,但是唯一支持了他们关于要求公开开庭的请求。该裁决指出司法程序的公开性是欧洲人权公约所要求的基本原则,同样应该适用于非国家性裁判机构在纪律、惩戒、或者职业操守方面的裁决,CAS不应该拒绝运动员要求公开审理的请求。CAS作出承诺未来在搬入新的地址位于瑞士洛桑的Palais de Beaulieu(百丽宫)后,将会考虑更多地开始接受公开审理案件。CAS随后修改了程序规则,扩大了公开审理的范围。
当然,国际泳联和WADA对于孙杨的申请都没有提出反对。孙杨是世界知名运动员,有着傲人的成绩,媒体关注度极高,再有本案是WADA不服FINA的裁定,直接提起上诉的,所以案件的影响深远,意义重大,这也是CAS同意公开审理的重要原因。
但是,我们要意识到,公开与不公开审理,都是一种中性的程序制度,对于案件的结果不应该有什么实质性影响。如果有,那也可能不是中国广大孙杨粉丝所期望的效果。孙杨和关心喜爱他的人都真诚希望开庭程序,在光天化日、朗朗乾坤之下进行,从而更好地证明自己清白,向世人表明自己问心无愧。申请公开开庭审理,对于国内的粉丝团和体育界人士,在国内的舆论氛围下,是一个令人振奋的举动,可是我们不得不清醒地意识到对于国际舆论和媒体来说,也许没有实质上的价值,或者说,至少我们不能期待太多。原因大概如下:
(一)西方的媒体往往对于争议中的名人、杰出、成功人士格外关注,但多是负面的“鸡蛋里挑骨头”,而不是习惯性的肯定或支持,这是中西文化和新闻职业差异导致的,所以创造机会主动给媒体“喂料”,效果不一定如我们所愿。
(二)国内运动员、来自中国的事实证人、专家证人往往缺少参与发达国家庭审的经验,在西方律师咄咄逼人而且冗长尖锐的盘问下,非常容易慌乱之中出现低级失误和纰漏。如果再同时暴露在各种媒体的聚光灯之下,压力之大,超出想象。某些媒体的随后报道,难免挑剔毒辣,会带来诸多挑战,因为仲裁庭和仲裁程序各方参与人不可能与无处不在的媒体完全绝缘。中国国企多年来海外陷入的商事诉讼和仲裁多有败绩,相关证人低估困难,临场表现往往令人失望,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
(三)商事或者体育仲裁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同,相关证人并没有法定义务作证或者出庭接受仲裁庭和对方律师的盘问。有些证人基于某些原因,不希望面对媒体和公众,可能犹豫是否出庭作证,如果公开审理,那么这类证人也许拒绝出庭。另外,即使同意出庭,有两种情况也是要尽力避免的。一种是由于公开审理,某些证人压力山大,进而选择一种消极、保守的策略,或者过于紧张,陈词前后矛盾,或者闪烁其词,使得对方律师或者仲裁庭做出不利于本方的推断,怀疑证词的可信度;另外一种情况则是个别证人享受媒体的聚光灯,甚至在开庭时加入一些表演的色彩。两种情况都可能对案件产生不利影响。
(四)仲裁庭在程序安排上是否考虑了全程公开审理,还是部分公开审理的区分和意义?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特点予以斟酌。跟前述情况相关,某些证人基于保护自己隐私、不想未来被骚扰等原因,也许不愿意出庭作证或者不希望公开审理。那么公开审理的案件,是否应该在程序上进行区分?哪些部分公开审理,哪些部分可以不公开审理,从而尊重某些证人的隐私和合理顾虑,使得证人在有足够安全感、无后顾之忧的情形下出庭作证,这是需要认真考量的。根据CAS现有的规则,仲裁庭对于涉及隐私保护或者纯法律问题的案件,可以拒绝公开审理的申请,这无疑也应该包括证人的隐私保护。如果公开审理的申请和批准是在忽略相关证人的合理担忧和意愿的情况下做出,那么案件的审理和效果必然会打折扣,令人忧虑。
(五)CAS的案件开庭,一般来说持续时间都会从2、3天至10天左右,特别复杂的也有更长的。与国内的法院或者仲裁开庭高效快速的风格不同,国际仲裁案件,包括CAS的案件开庭,所需时间长很多。考虑到证人、专家、代理律师的发言还有翻译的时间等待,在11.5个小时内审理完毕是一个极富挑战的安排。公开开庭审理对于CAS这样一个人员不多,设施和办公空间有限的机构来说,是一场行政管理、人员安排、后勤服务上的超级挑战。本次公开开庭也是Pechstein 案件之后,CAS首次安排公开审理,而且被迫选择在洛桑之外另一个城市的酒店进行,难免有些仓促,安排和协调场地、设施、媒体接待、接受公众报名、秩序维护、安全等等工作绝非易事。如果仲裁程序参与各方,在公开开庭的情况下,为适应全部审理程序在11.5个小时内审结的安排,不得不重新调整自己的节奏,却是现有条件下不得不接受的让步,那未必是好消息。
最后,祝福孙杨,但愿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