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3-02-06
正在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或“二审稿”],修订范围广、力度大,涉及公司法的多项制度和超过70个条款,有多处实质性修改。为此,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上海)事务所联合华东政法大学紧锣密鼓举办了一场专业研讨会,就本次《公司法》修改中的几项重要制度和重大问题、立法中的疑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展开深入研讨。
2023年2月1日,《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研讨会在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上海办公室成功举办。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上海管理合伙人、主任徐晨,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钱玉林分别发表了开幕和闭幕总结。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胡改蓉,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院长、教授梁爽,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伍坚,华东政法大学人事处处长、经济法学院教授季奎明,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执行合伙人、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资本市场业务委员会主任刘维,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上海管理合伙人倪俊骥和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上海合伙人申黎、崔庆玮等分别针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不同的条款作专题演讲和精彩发言。
徐晨主任在开幕致辞中表示,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上海办公室与华东政法大学渊源深、交流频、关系密、合作广,本次研讨会的高效落地,一方面希望学界和实务界相结合能够撞击出立法意见的思维火花,为公司法的修订献计献策;另一方面,希望以此为契机掀起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人专业学习的2023年新篇章。她指出,在中国经济进入发展新常态阶段、境外制裁和新冠疫情等挑战频频的大环境中,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在法律实务中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比如企业治理模式和机制的僵化、内部监督无效、董事勤勉义务履行与否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性标准等,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激发市场活力,使公司法的修订势在必行”。和立法链接、与时代同搏,徐晨主任不由地感慨,席大大主席在党的二十大大报告中,强调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在路上,更在其中。她相信,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人将继续以“登山则情满于山,观海则意溢于海”的赤诚,秉持初心,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添砖加瓦。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上海管理合伙人陈枫主持了研讨会。
股东出资相关条款的修改
胡改蓉教授就股东出资相关条款中所涉及的加速到期、股东失权、未届期股权转让三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关于加速到期问题,胡改蓉教授从问题缘起,即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法人财产权维护的利益平衡引入,认为二审稿将加速到期条件放宽的修改,值得认可。同时分析了公司催缴中资本配置权的错配问题。此外,胡改蓉结合代表性案例就公司股东会可否通过决议改变原出资约定要求股东提前出资的问题进行分析,法院裁判观点虽未支持,但也未完全否定,而是认为提前到期需要有正当利益,体现了对于公司财产安全维护和股东利益的平衡。
关于股东失权问题,胡改蓉教授结合二审稿就股东失权问题相关的适用对象、适用情形、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二审稿增加的股东失权后,公司未按期转让或注销该股权时,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的法理基础等问题提出疑惑。同时,对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与非货币出资的性质差异、增资时非货币出资虚假高评是否也应由发起人连带填补等问题提出疑问。
关于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承担问题,胡改蓉教授结合理论与实务界的不同观点,就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承担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相关条款具备合理性,可供借鉴和参考。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对上市公司治理的修订
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二审稿修改了什么?对上市公司在子公司治理上有什么影响?刘维律师主要从法律实务层面进行了分享。
刘维律师认为,二审稿与一审稿相比做了诸多突破,比如明确了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任职要求;强化了股份有限公司经理职务设置的法定义务,弥补了一审稿在逻辑上的不周延;首次明确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除监事会职权以外的职权,强化了对上市公司的管理;新增了章程中应规定的类别股相关内容,弥补了一审稿的空白等。
他认为,二审稿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修订会直接影响上市公司治理,比如二审稿明晰了股东会、董事会职权划分,将影响上市公司作为股东参与子公司的决策;精简股东会权限,将给予公司在经营方针、投资计划中更多的自主权,也有助于降低公司的管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等。
刘维律师也对二审稿相关规定提出了问题或建议,例如:关于董监高赔偿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如何界定不明,特别是独立董事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关于上市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建议改为“公司应当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股东申请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持股比例要求从1%提升到3%,将导致很多上市公司可能只有少数几个大股东才能行使这一知情权了,特别是除控股股东外股权比较分散的上市公司;关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违规取得该上市公司股份,建议增加法律后果的规定等。
合规视野下的公司治理规则修改
合规和公司法的交叉是个崭新的理念,梁爽教授所带来的主题演讲令人耳目一新。他指出,二审稿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这一条款仅限定了国家出资公司,对此他建议,应当将合规与合规管理体系作区分,合规作为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应当适用于所有公司,而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大型公司、上市公司则应进一步做好合规管理体系,为此《公司法》二审稿中的第19条中应增加国家鼓励大型公司、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公布合规报告。
此外,梁爽教授还提出了加大二审稿第一百三十七条中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职权权限,同时,二审稿中要求股份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时必须加入3分之2以上的独立董事的规定,不仅应当考虑独立董事的在公司内部治理中的实际效果,还要考虑到市场能否提供足够的独立董事。如果市场供给不足,可能会成为制度实施的阻力。在董事责任方面,应减少使用“重大过错”“一般过错”等词汇徒增诉讼风险,可以考虑将2022年新出的虚假陈述若干新规第十九条中独立董事抗辩理由作为能够让独立董事在法律审查时进行责任减免的条款加入公司法法条;以及弱化控股股东提名权,增强累积投票制制衡控股股东作用等合理性建议。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对股东(大)会内容的修订
倪俊骥律师从法律执业者的角度,对二审稿中的一些“细节”十分敏感,比如二审稿对原IPO改制时开的“创立大会”予以规范,将“创立大会”改为“成立大会”;将原有限公司“股东会”和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统一为了“股东会”;对股份公司股东会临时提案权等进行了多处修改,比如将临时提案权从3%降低到1%等。
基于此,倪俊骥律师认为,这些修订可能会对上市公司运作带来四个方面的变化:首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管理办法要修改;其次,大部分公司章程也需作相应修改;再次,“宝万之争”后的公司反收购条款可能也需考虑是否要再修改;最后关于上市公司的治理,是否应该坚持原来“公司法少管、上市规则多管”思路,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最后,他还特别提到了第一百一十六条新增了“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他提醒大家在实务时要特别注意这一变化。
规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
伍坚教授先从立法论角度论证了二审稿中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的完善空间,再从实务角度主要就规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他结合多个实务案例,提出多人转让股权时整体受让是否属于“同等条件”、委托内部股东购买股权是否属于恶意规避等问题值得商榷。伍坚教授还结合“外滩地王案”,指出公司与股东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公司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是不同的交易形式,遵循不同的法律规制路径,公司内外部当事人也因此有着不同的权利,股权并购可以规避第七十四条主要财产转让时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但却产生了优先购买权。该案的相关判决极大损害了公司形态在商业交易中的价值,也给股权转让造成不可想象的成本。他还认为,在民商法的语境下保护优先购买权不应通过刺破公司形式实现,可以通过契约设计,加入“禁止并购重组”或者“禁止控制权变更条款”实现。
公司法一审稿、二审稿关于董监高责任条款分析解读及立法建议
“本次公司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就是强化了董监高的责任”,申黎律师围绕一审稿、二审稿中董监高责任部分,通过对比现行公司法阐述了董监高对公司及对第三人的责任。
申黎律师认为,二审稿对于董监高责任的强化,具体体现在了四个方面:第一,完善了董监高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第二,加强了关联交易的范围,扩大关联人的范围,增加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第三,强化了董监高维护公司资本充足的责任;第四,增加了董监高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申黎律师逐一分析了股东失权制度、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关联交易、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等,并相应地提出了对二审稿的修改建议。比如针对二审稿第五十一条股东失权制度,申黎律师建议从立法周延性的角度应增加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为核查和催缴主体,增加在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不履行核查和催缴职责的情况下给予其他股东救济措施,增加失权股东的救济途径等。
清理“僵尸公司”的法律路径反思
季奎明教授观点鲜明,他指出《公司法》二审稿中以强制注销、简易注销的法律路径解决目前公司注销难、大量存在“僵尸公司”的问题并非良方,特殊公司的市场出清需要“中国式问题,中国式方案”,并就二审稿中相关条文中未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反思。
季奎明教授还分析了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下的困境,以及我国目前地方性改革方案中的突破与局限,并认为,清理“僵尸公司”的要害在解决“算下去”的障碍,行政权力应尊重司法权力的主导性和终极性,政府应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建构起高效便利的市场退出路径,还建议将清算所承担的受偿保障功能移出司法程序,纳入重新设计的行政程序,省去“执转破”“无产可破”等负累,以针对性地化解“出清难”,使法院能够集中资源办好对债权人、投资者更有价值的清算或重整案件。
最后,季奎明教授还提出了分类施策、行政机关设置、特别程序设计、清算共益基金公司、当事人意思的推定与不当清理的撤销机制等“脑洞大开”的清理“僵尸公司”的规则设计。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关于公司解散清算部分的修订
崔庆玮律师对比了现行公司法、公司法一审稿、二审稿等原文,详细阐述了解散事由的公示、解散事由出现后公司继续存续的问题、清算义务及清算义务人、有权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的主体、清算的公示、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简易注销制度等七个方面内容。
其中,崔庆玮律师认为,本次修订中关于清算的内容最核心的问题是清算义务与责任。他指出,本次修订明确把董事定为公司清算的义务人,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一视同仁,但同时也进一步分化了股东与董事的职能,“董事的责任在清算时被大大强化了”;在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上,强调了清算组成员的清算职责和忠实勤勉义务,也是对董事义务的延伸,同时也提出存在清算组成员对内与对外承担责任门槛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此外,因公司法修改稿对清算组成员的调整,《九民纪要》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也面临调整及衔接的问题。
本次修订还新设了简易注销制度,崔庆玮律师认为该规则对于企业经济成本减负具有一定积极作用,但他也提出在股东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情形下,未来诉讼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因责任主体众多而增加诉讼难度等问题。
钱玉林院长在总结致辞中表示,随着全球市场一体化的形成,公司法成为了世界各国频繁修改的一部法律,以提高制度竞争力,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投资。中国本轮第六次公司法修订时间跨度较长,国家从战略的角度对本次修法高度重视,听取了多方意见。
钱玉林院长结合中国公司法结构的复杂性、公司治理的相关问题、公司资本制改革和转变等方面指出,法律的修订应解决自己的问题,中国作为股权结构高度集中的国家,应根据本国情况进行《公司法》修订,走出符合中国国情的道路。
同时,他还指出在公司法律制度设计时还需要考量公司利益最大化、公司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平衡。最后,钱玉林院长表示,本次研讨会的讨论切中要害、受益颇多,希望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上海和华东政法大学在后续能够有更多合作,相互切磋交流、分享真知灼见。
律校研讨学用贯通,共促良法善治新篇章。《公司法》是商法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影响着社会商事活动的发展。本次研讨会的开展恰逢其时,凝聚高校学者和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的智慧,为《公司法》的修改完善共商理论支持、共论对策建议。今后,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将继续关注立法动态,不断提升法律研究能力和执业水平,为法治中国建设奉献律师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