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务部发布了《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明确了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应走的具体程序及每一步所要提交的文件,还增添了反规避等内容。对此规定对于中国企业的影响,《国际商报》记者采访了本所反垄断法专业律师 – 詹昊律师,并发表了报道《外资并购审核制度框架初成》。该篇报道发表于2011年8月29日的《国际》商报上,并被和讯网等众多媒体转载。
外资并购审核制度框架初成
2011年8月29日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于盟
日前,商务部发布了《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明确了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应走的具体程序及每一步所要提交的文件,还增添了反规避等内容。分析人士表示,此《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外资并购审核制度化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中国外资审核透明度进一步提高。
今后,外资并购中国境内企业将有完整的制度体系可以遵循。日前,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以下称《规定》),在3月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明确了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应走的具体程序及每一步所要提交的文件,使暂行规定更具可操作性。此外,还增添了反规避等方面的具体内容,该项《规定》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分析人士向记者表示,此《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外资并购审核制度化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安全审核、反垄断审查及外资产业指导目录共同构建了外资并购审核体系,三者相对独立又彼此交织。同时,这意味着中国对于外资审核透明度的提高,对于外资企业而言,随着中国并购审核制度的完善,他们的商业行为也有了规范文件可依,有利于提高其商业战略的可预见性。
鼓励非限制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国投资者以并购方式进行的投资逐步增多。而这也是中国政府所鼓励的,在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进一步利用外资工作的20条措施中,就提到为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在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王志乐看来,在鼓励外资并购的同时,规范并购程序也应是题中之义。因此,在20条措施中也提到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审核制度。今年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商务部随之发布《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
在本次发布的《规定》中,明晰了外资企业并购审核的具体流程及每一个流程所提交的文件。对此,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詹昊告诉记者,这是外资企业所期盼的,这使外资企业诉求的渠道更加畅通,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的提高对于外资企业而言也大有裨益。詹昊称,在他与有关外资企业人士交谈时,他们表示了对《规定》的认可。
事实上,国际上类似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核制度并不罕见。詹昊对记者说,在美国也有由商务、外交、安全等多部门成立外资安全审查委员会,在中石油并购优尼科、华为收购美国三叶公司及联想并购IBM的过程中,都曾受到过此类安全审核。
审核框架完善
《规定》明确了关于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核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即由商务部、发改委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外资并购涉及方方面面,建立部委之间的联席制度非常必要,发改委负责产业布局,工信部要管行业安全,环保部会从环境方面考虑,这不是一个部门能办得了的。”中国投资协会会长张汉亚对记者说。知情人士向记者表示,之前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核往往采取听证会的形式,由商务部协调,征求各方意见,部际联席会议则将其制度化。这位人士同时建议成立部际联席办公室,使得部际沟通更加完善。《规定》还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向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詹昊认为,这扩大了提起申请的渠道,全国性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对业内情况更加了解,由他们提起申请更符合市场化原则。《规定》第9条表示,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业内人士指出,这是首次提出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王志乐告诉记者,在联合国贸易发展组织日前发布的《2011年世界投资报告》中,非主权经营成为主题,弄清并购背后的控股方非常关键,此项要求显示了反规避措施的加强。
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何曼青向记者分析说,《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外资并购审核制度已初步形成,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作为外资进入的第一道门槛,反垄断与安全审核相互交织,此三项共同成为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三道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