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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投资、贸易及工程建设法律制度概述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17-09-08

文 | 廖筱云

中俄两国的每一次互动,都会吸引全世界的眼球。普京应邀参加北京70周年阅兵盛典后,中俄签署了20余项合作协议,今年5月习主席访俄也带去了250亿美元的大单,这些合作涉及能源、石化、航天航空、金融、交通、制造业、基础设施建设等众多领域,双方展望2025年,双边贸易将会达到2000亿美金,充分表明中国的“一带一路”战略与俄罗斯的欧亚经济联盟战略已经开始对接,中俄关系正在开启新的历史篇章。可以想见,未来将有更多的中国投资者分享对俄投资盛宴,而这些活动都将遵从所在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笔者作为中国产业海外发展协会俄罗斯合作中心的法律顾问,同时担任正在建设中的“俄罗斯阿穆尔州—中国黑河边境油品储运与炼化综合体项目”的总法律顾问,也曾参与上实集团对俄投资“波罗的海明珠项目”的一些法律事务,在此,对普京大帝身后与投资、贸易、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逐一介绍,以便对俄投资提前考量。

俄罗斯联邦法律属大陆法系,在初次接触俄罗斯法律的时候,会觉得与中国的架构、法理非常接近,但其实俄罗斯也有不少特别的制度值得关注。

一、俄罗斯与外商投资领域有关法律

俄罗斯法律多以法典形式出现,调整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为俄联邦级的《俄联邦外国投资法》,另外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法律有《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关税同盟海关法典》、《俄罗斯联邦税务法典》、《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俄罗斯联邦建筑法》、《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俄罗斯联邦民事法典》、《俄罗斯联邦证劵市场法》、《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等等及其各种部颁规定。

今年3月,为进一步加大对远东投资和开发力度,俄罗斯颁发了《俄远东优先发展地区法》,在税收、土地、劳动用工等对投资有重大影响方面出台了力度较大的优惠制度,相产的优惠措施将在以后的章节中进行介绍。

二、外商投资主管部门

俄罗斯主管国内和国外投资的政府部门有:经济发展部、工业贸易部、国家资产委员会、司法部国家注册局、反垄断署、联邦政府外国投资咨询委员会、中央银行、财政部、联邦金融资产管理署等。这些部门都分属俄办公厅下属各局。另外,针对远东投资,俄联邦政府专门成立了国家远东和西伯利亚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委员会。

三、外商投资领域规定

(一)禁止和限制投资领域

俄罗斯明令禁止投资的领域有赌博业和人寿保险业。

根据《有关外资进入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性意义行业程序》的联邦法第5条,俄罗斯对部分涉及国计民生、军工、核能、武器等共计13大类42种经营活动实行外商准入的投资限制,需要获得俄联邦专业委员会的相应的审批。投资者还必须作出承诺,如涉及国家秘密时必须由符合条件的俄公民担任公司经理或者董事会成员。主要包括:国防军工、核原料生产、核反应堆项目的建设运营、用于武器和军事技术生产必须的特种金属和合金的研制生产销售、宇航设施和航空器研究、密码加密设备研究、天然垄断部门的固定线路电信公司、联邦级的地下资源区块开发、水下资源、覆盖俄罗斯领土一半区域的广播媒体、发行量较大的报纸和出版公司等。

除此之外,《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对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包括必须获得地质研究、勘探和开采的综合许可证,必须在俄罗斯境内成立法人实体及矿区开采权招标或者拍卖中的其它限制条件。

在银行领域,允许外资在俄罗斯投资成立银行,或者收购现有的俄罗斯银行,每个单独银行的资本金允许100%外资,但是外国银行不得开设分行,可在俄设立子行。

在领域,外商只能以俄罗斯法人的身份才能进入市场,同时,市场的几种参与者—登记公司、通过贸易商实现交易记账的专门存款公司,其外资占比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5%。

在保险领域,保险体系外资占比不超过50%。根据俄2011年入世承诺,在入世9年后,俄罗斯将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俄罗斯从事经营活动,但是这些分支机构不能经营强制险(强制汽车责任保险除外)以及政府采购保险。开设和经营此类分支机构需获得许可证、缴纳保证金且保证金融稳定。

(二)鼓励性领域

俄罗斯政府鼓励外商直接投资领域传统产业,如石油、天然气、煤炭、木材加工、建材、建筑、交通和通讯设备、食品加工、纺织、汽车制造等行业。随着中俄关系的逐步走强,将会有更多的领域向中国开放。

四、外商投资方式

(一)绿地投资方式

俄罗斯鼓励外商和私有资金投资俄市场,为吸引外资继续放宽对国内外投资商投资领域的限制政策。目前政府给予外商投资国民待遇,各经济特区对投资商在联邦和地方税收方面给予不同的优惠政策。同时出台了简化公司注册程序、放宽注册资本金交纳期限等相关规定。2013年批准的《公私合营法》中,允许国家和地方政府与私人投资者签订各种形式的合同,除BTO和DBFO模式外,还包括BOT(建设-经营-转让)、BOO(建设-拥有-经营)、DBOO(设计-建设-拥有-经营)、BOL(建设-拥有-租赁)、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BO(购买-建设-经营)、建立合资企业等,为外资进入俄垄断行业、公共服务,并参与政府采购奠定了法律基础。该法主要适用于建设医院、道路、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等政府项目。

(二)跨境并购方式

俄罗斯允许外资并购本地企业,但对战略性企业的并购比重有明确的法律限制:对联邦级地下资源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对其它前述的13大类战略性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5%-50%。外资在前述战略领域的投资并购须经过相关机构的提前审核。法律规定,欲获得俄战略领域企业50%以上股份的外国私人投资或私营公司投资,须获得专门许可。但目前有外媒报道,俄罗斯已提出战略性油田区块可由中方完全控股,甚至向中国外资开放大陆架项目的投资,显示政策已趋向中方松动。

(三)收购

俄罗斯《有价市场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有权购买俄罗斯联邦境内企业的股份、股金、和其他有价。购后必须在俄罗斯联邦财政部或其他授权的国家机构进行登记,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公司注册

在俄罗斯投资合作,必须成立相应机构。在俄罗斯投资注册企业准入制度及办理程序如下:

(一)设立企业的形式

在俄罗斯可以创建有外国资本的公司(外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分公司或者外国公司代表处。外资企业或合资企业是有外国投资的法人机构,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封闭式股份公司、开放式股份公司,其中外国资本不少于10%,创立人可以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分公司、代表处同样不具法人资格。

(二)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俄罗斯联邦税务部及各地方税务机关为企业的国家注册机构。俄罗斯司法部国家注册局或俄罗斯工商会为公司代表处的注册机构。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的注册方式有所不同,可通过中介(公证处、律所、银行)代办及递交注册材料。

(三)注册时间

根据2013年3月俄经济发展部起草的“简化法人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程序”路线图,在2018年前将公司注册时间将从30个工作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

六、劳动用工制度

俄有关劳务用工适用法律有:1991年出台的《俄罗斯联邦人口就业法》和1995年的《出入境程序法》、2002年颁布2006年和2013年修订的《俄联邦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俄出入境管理法》等。在此重点介绍外国劳务用工。

(一)外国劳务用工制度

俄罗斯对在俄经营企业雇佣外籍员工实行劳务配额和劳务用工许可证制度,即俄罗斯的法人机构,必须获得使用外国劳务的配额额度和许可证后,才能使用外国劳工。外国劳工配额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每年根据各州的申请,审批各联邦主体的外国劳工引进申请额度后确定,各地区劳务指标具体分配方案由卫生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一般每年五月底前分配完毕,6-12月各地方政府可继续申请补发配额。俄罗斯移民局是主管和核发外来劳务用工许可证的政府主管部门。

俄罗斯各类企业获得劳动用工的配额和许可后,在税务部门进行登记,同时有义务为外国劳工缴纳相关税费。外来劳务人员主要接受俄各地移民局的管理和检查,同时,俄政府和安全部门也有检查权。

为适应形势发展,俄国家杜马对《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和《俄出入境管理法》再次进行修订,并于2015年1月生效,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外国劳务人员办理赴俄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劳务签证,必须具备俄语综合考核证书(需会780个单词以上);二是有以下情况的外国移民将被遣送并处罚款:劳务许可过期后5日后仍未离境;在遭俄雇主解聘或聘用合同到期,办理工资结算后5日内仍未离境;外籍劳务违规进行跨工种、跨行业的出国务工活动。

近年来,俄鼓励引进高技术专家级劳务人员(年薪200万卢布以上,约7.2万美元),从2010年7月,开始颁发不受配额约束的“高技术人员许可证”。在远东优先发展区可不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外国用工制度。

在某些领域也存在用工限制,如在外资信贷机构中,俄罗斯雇员数量不能少于雇员总人数的 75%;产品分成项目中,投资者聘用的俄籍雇员数量应不少于雇员总数的80%。只有在按协议进行的工程初期,或在俄国内缺乏具有相应专长的工人和专家的情况下方可聘用外国工人和专家。在航空业领域,外国投资者不能参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管理工作。

(二)引进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来俄后的每名劳务人员需与俄雇主签订劳务合同,引进外来劳务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如下:

-雇主每年五月份前向当地劳动部门递交下一年度使用劳务申请;

-获得答复后向移民局申请“使用外来劳工许可证”;

-凭“许可证”办理劳务邀请;

-外来劳务人员凭劳务邀请在各国俄使馆办理劳务签证(三个月)

-完成体检和学历认证工作(可在本国或来俄后办);

-外来劳务人员来俄后10日内办理居留手续(落地签),三个月内办理劳务签证延长至一年的手续,并获“打工卡”。当地外国劳工的打工卡只限于固定项目,若与当初申请时的工作地点、工种不同,都属于非法移民,将面临被遣送回国的可能。

(三)中俄两国劳务合作协议情况

根据2000年签订的《中俄两国政府间短期劳务协议》,赴俄的中方劳务人员可获得一年期的工作签证并可延长一年。两年期满仍需延长的,劳务人员需先回中国,相关手续办好后再入境。目前,以上管理方式不但涉及一般出国务工的劳务人员,也包括在俄中资机构的所有管理层和员工。

七、外商投资争议解决制度

在俄外商投资活动的争议解决途径主要有诉讼和仲裁,根据案情选择在俄境内诉讼与仲裁、国际诉讼与仲裁、ICSID仲裁等。此外,还可借助诉讼与仲裁前的调停机制解决争议问题。

八、多双边投资条约与俄国内法关系

根据2011年俄罗斯入世议定书,俄罗斯将确保所有国内法律、法规及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符合世贸组织规定,与其不一致的投资措施,包括优惠关税和关税豁免等计划及协议,均须在2018年7月1日终止。

九、俄罗斯主要税收制度

在俄从事经营活动需承担的主要税收如下,税率根据所在地区情况享受各种优惠政策:

(一)公司所得税(利润税)

根据2008年通过的《俄罗斯税法典》修正案,现行所得税税率为20%。所得税可按月或季缴纳。

(二)增值税

在俄罗斯,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在俄罗斯境内销售的货品(包括工程、服务等);为满足本身需求而在俄罗斯境内进行的货品(工程、服务)转让,而交易所涉及的支出不可扣减所得税;为自用目的而进行的建造及安装工程;货品经海关输入俄罗斯境内,货品所有权(或工程或服务成果)的转移一概被视作应课增值税的销售交易。对于大部分国内货物的销售及服务的提供,增值税按18%的税率征收,对食品和儿童用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0%,也对个别商品实行零增值税,如出口到独联体国家除石油、天然气、凝析油外的商品,与过境运输有直接关系的工作(服务),外交代表机构的专用商品以及外交人员及其家属的自用商品等。

(三)资产税

俄罗斯当局对俄罗斯法人实体以及外国法人实体常设机构名下的财产和外国法人实体代表处名下的不动产征收资产税。有关税项按固定资产于结算日的账面净值征收,以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和一个历年的资产负债表平均值为税基。资产税率由地区税务机关厘定,但不得超过2.2%。

以下资产可豁免资产税:社会及文化资产、环保资产、农业设备、管道、电线和土地。

(四)社保税费

法人实体在劳动用工中承担的各种社保税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相当于工资比例的35%。

(五)个人所得税

分为非俄罗斯居民与俄罗斯居民,具有纳税义务的俄联邦居民(自然人)其税率为13%,非俄罗斯居民(自然人)收入所得,所得税税率为30%。

十、关税制度

俄罗斯进口关税根据进口货物原产地的不同,分为普通关税、最惠国关税、普惠制关税和优惠关税,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税则》,普通关税税率通常是俄罗斯最惠国税率的两倍,普惠制税率通常是最惠国税率的75%,对最不发达国家以及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这些贸易伙伴实行零税率。中国的是俄普惠制关税的受惠国之一,对部分货物适用。

俄关税税率一般从0%、5%、10%、15%到20%分为五档,目前,俄罗斯进口关税的平均有效税率为10%~11%,俄罗斯在入世时承诺,所有产品的最终平均关税上限将逐步下调至7.8%。绝大部分进口货物按从价税计征关税,小部分商品实行从量税和复合税。

俄罗斯主要对煤、石油、天然气、成品油、非变性酒精、部分化工产品、有色金属、木材、皮革、大豆、 油菜籽、葵花籽部份产品征收出口关税。2011年起俄对石油和石油产品的出口实行新的出口税制,俄原油出口关税计算系数将从原来的65%降至60%,而轻质和重质油品出口税将为原油出口税的65%。原油出口税率2015年已降至56%,2016年将再降至54%。

《俄罗斯海关法典》、《俄罗斯税法典》规定,进出口产品除需缴纳进出口关税外,进口产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还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特种关税、反倾销税和补偿税等。

十一、外汇和进出口管理制度

(一)外汇管理制度

俄联邦政府对外汇资本流动没有限制,根据《外汇调节及监管联邦法》,允许居民自然人和法人开立境外账户,对自然人向境外账户汇款金额没有限制。

(二)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制度

根据《进出口产品许可证与配额法》规定,俄贸易主管当局可以根据国内商品产销供求平衡情况或出于对国内生产的保护,对某些产品的进出口实行进口配额和许可管理。入世以后,俄继续保留对牛肉、猪肉、家禽和一些乳清制品的关税配额,但承诺过将不采用与WTO规则不一致的进口数量限制措施。

(三)产品标识和认证制度

俄罗斯与市场准入相关的法律主要有《技术调节法》、《计量统一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卫生防疫法》、《通讯法》、《防火安全法》、《产品及认证服务法》等联邦法律以及联邦层面的技术法规(规程),另外还有部颁法令。

俄罗斯境内禁止销售无俄文说明的进口商品。对于酒类制品、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设备等产品,俄罗斯境内禁止销售无防伪标志及统计信息条的产品。对化学生物制剂、放射性物质、生产废料以及部分初次进口到俄罗斯的产品尤其是食品需在进口前进行国家注册。工业、农业和民用建筑等用途的进口产品需具备卫生防疫鉴定。

根据《产品及认证服务法》,俄对大部分产品质量实施强制认证,无论是国内生产还是进口产品,都必须获得俄强制认证证书(GOST R)并加贴GOST R标志方准上市销售。企业完成整个认证程序需要12-18个月。在欧盟,只有4%的商品需要强制性认证,而在俄罗斯,这一比例达到80%,同时,俄也不承认相关国际标准的认证,“俄标”繁杂,基中70%与国际标准不一致,部分安全系数高于一般发达国家。

目前俄要求认证的产品包括: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化妆品、家具、玩具以及陶瓷、酒精和非酒精饮料、纺织原料及其制品、机器设备和音像器材等。

GOST R认证是俄罗斯国家标准认证,由俄罗斯联邦计量和技术管理局联合联邦海关共同管理,是一种对俄罗斯的制造商和产品出口到俄罗斯市场的出口商都非常重要的认证。对出口到俄罗斯的商品,GOST R证书是需提交给俄罗斯海关的必备文件之一。GOST R证书分交付批证书和成批生产证书两种。前者针对一批产品有效,后者在3年有效期内,该同类产品无需每次重复提交证书就可顺利通关。

除上述认证外,某些用于危险工业行业的设备还需申请危险设备许可证(RTN),否则不允许使用。这些设备包括生产、储存、加工和运输危险物质的设备、石油和天然气工业设备、高压和高温运作设备、冶金设备、隧道和地下工程设备共24类。这些设备需先进行GOST R认证,然后获得联邦技术监察局生态、工艺、原子部门认可并颁发RTN许可证。RTN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5年和终身,可以由制造商申请,也可以由使用/销售商申请,在俄联邦的所有地方均可使用。

此外,进入俄罗斯的医疗设备还需向俄罗斯卫生部申请注册。俄罗斯政府不直接认可其他国家的注册证明。即使是已经通过了美国FDA认证和欧盟CE认证的产品,也必须经过注册程序才准许入境。当然,制造厂商若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相关认证文件可以简化或部分豁免程序,但不可能全免。如在中国获得ISO认证的企业可简化质量相关的检查。

十二、工程建设制度

《俄罗斯联邦建筑法规》是工程建设的主要法律,规定工程管理、施工质量检查程序和评估竣工不动产等方面的一般规则。本篇重点介绍有关工程行业准入的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根据《俄联邦关于修改建筑法典和俄罗斯其它法令的法律》,俄取消了在建筑领域实行国家许可证制度,改为实行建筑领域准入制度。外国企业不能直接在俄承接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维修,需要加入当地涉及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建设、维修、基建项目大修等领域的自律组织,由该组织管理和颁发许可证后才能开展工作,因为获得不易,外国企业一般会采用与当地有资质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合作的方式。俄罗斯建筑工程也实行公开招标制度,对政府市政项目必须招标。

以上自律机构均为非商业组织,对于符合颁发从业(一种或者数种业务)许可证要求的法人,包括外国法人和个体企业,可以接纳为自律机构成员,由自律机构成员全体会议决定在本机构业务范围内向本机构成员颁发包括工程勘探、编制设计文件、实施建设、维修以及基建项目大修类工作的许可证。

目前,在俄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类的自律机构至少需由50家活动主体(自然人可以理解为企业活动主体)组成,从事建筑工程建设、维修和建筑项目大修类的自律机构需要联合100家或更多个体企业或者法人组成,也可以成立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维修、基建项目大修等综合类的自律机构。

俄联邦生态、工艺和原子能监督署实施对自律机构的业务监管以及对接受上述自律机构的登记。

许可证的分类种类繁多,且与我国分类大相径庭。这些许可共分为35类,在我国一个资质类别里可以从事的工作在这里需要申请好几个许可,从下述列举的几个分类中即可窥见分类的繁琐和详细,如建筑场地准备工作、拆迁和结构准备工作、管道和下水道的工作、垂直和下水道的工作、爆破工作、地层土地密封工作、钢筋混凝土结构安装工作、钢结构安装工作、木结构安装工作、挖土与回运工作、山体挖掘工作、钻井工作等等。

十三、环保制度

《俄联邦环境保护法》、《俄联邦生态评估法》是环保方面的基本法律。俄罗斯环保的主管部门为俄罗斯自然资源与生态部及其下属机构俄联邦自然资源利用监督局、俄联邦矿产资源利用监督局、俄联邦水资源署、俄联邦水利天气与环境监测局、俄联邦林业资源署。

有关环保的主要制度有:

(一)环评报告制度

在俄决定开始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时必须对其做环境影响评估。俄建设和住房公用事业部下设国家鉴定总局,外资企业在俄境内投资建厂需向该部门提供环评报告。对一般性项目在初步设计方案中要求提供环评报告,对高污染的项目需在设计前提交环评报告,具体收费根据项目而定。

(二)环保事项听证会制度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特别是有关民生安全的项目,会首先要求召开有关建设项目确立问题的社会公共听证会,这是必要的司法程序,以听取项目选址地区居民有关建设必要性意见。

(三)自然环境污染费的征收制度

根据俄联邦自然资源与生态部批准的《自然环境污染费用征收指导方法说明》,对在俄联邦境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权利的企业、机构、组织和其他法人,不论其组织机构形式和所有制形式如何,包括外国法人参股的合资企业和公民(下称自然资源使用人),在实施以下对自然环境有影响的活动时需缴纳污染费:(1)固定和移动源头污染物的大气排放;(2)地上和地下水体的污染物排泄,以及任何形式的污染物地下放置;(3)废物处置。

对于企业污染物的排放量有关于定额、限额、超限额的等级划分,且不同等级污染费的计算标准不同。在考虑到自然资源使用人已投入资金依法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可调整其污染费数额。

(四)生态违法惩罚制度

根据1999年9月6日批准的《生态违法危害自然环境的评估和赔偿方法说明》,经济活动主体存在生态违法事实时将遭受生态违法损害赔偿。

赔偿方式包括:生态违法人利用自有资金或者保险机构的资金进行损害赔偿,在各方同意或经法院判决的情况下,也有通过让生态违法人承担义务自行恢复自然环境的途径以实物支付的方式进行损害赔偿。

十四、对外商投资的各种优惠政策

《俄联邦外国投资法》是俄调节外国投资的主要法律之一,该法确立了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原则,对俄联邦境内外国投资者的权益给予充分的无条件的保护。对于因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非法行为(不作为)而给外国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外国投资者有权根据俄联邦民事立法要求赔偿。俄政府保障外资重点项目在投资期内免受政策法令变更的影响,外资的权利与义务可以向第三方转让,其财产不被非法没收、征用和国有化,因特殊原因发生上述情况,俄政府必须给予赔偿,外资依法纳税后,可以自由支配其收入(利润、股息、利息等),包括将收入汇出境外,外资在俄境内发生争议和诉讼时将得到公正待遇,其有权将投资带入的资产、资料带出俄境。

同时政府部门可按俄联邦海关法和俄联邦税法对实施优先投资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和外资商业组织提供海关、税费优惠;俄联邦主体和地方自治机关有权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给予外国投资者各项优惠,有权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相应保障并可用联邦预算资金和地方预算资金以及预算外资金对外国投资者实施的投资项目进行拨款或给予其他形式的支持。

具体实施措施:

(一)税收优惠

-减免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外国投资者作为法定投入而进口的技术设备及零配件属于生产性固定资产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同时,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俄对部分机械设备及零部件进口免征进口增值税

-减免所得税:外商投资俄政府鼓励的优先发展领域项目,且外方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前两年免交所得税,第三年交40%的所得税、第四年交纳50%的所得税。

另外,企业利润中实际上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部分可以减交所得税,但是不能低于原应纳税额的50%。用于慈善事业、环境保护、卫生保健的奖金以及向残疾人、宗教和青少年活动组织者交纳的会费可享受减税优惠,但是不能低于原应纳税额的50%。

-全免税:当企业工作人员总数中,50%以上是残疾人,并且企业利润的一半以上用于残疾人的社会需要时,企业享受免税待遇。

-免50%以上税收的待遇:当退休和残疾人占企业总人数70%以上时享受此待遇。

-小企业特别优惠待遇:小型企业(工业、建筑业200人以下;科学和科学服务业100人以下;其他生产部门50人以下;非生产部门及零售店15人以下的企业)可申请此项优惠,但不能少于应征税的50%。

-企业活动最初二年免税待遇:指从事农产品生产和加工、日用品生产、建筑维修业、建材生产的小型企业,并且该企业在从事上述业务的收入占其利润总额的70%以上时才能享受此待遇。

上述企业还可以享受“亏损转结”税收优惠,即上一年亏损后,可以用今后五年的利润来冲销亏损。用于冲销亏损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但是,每年免税部分不能使实际税收额少于原应征税的50%。

(二)分成协议下的优惠

《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是调节国内外投资者在俄境内投资寻找、勘探和开采矿物资源及有关活动的联邦法,该法极大简化了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特别是在税收方面,《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提供的税收优惠是征税基本上被按协议条款分配产品所取代。在协议有效期内,投资者免交除企业所得税、资源使用税、俄籍雇员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和俄罗斯居民国家就业基金费以外的其他各种税费。

(三)济特区优惠政策

俄罗斯曾颁布《经济特区法》,批准设立了经济特区26个,包括工业生产型、技术推广型、旅游休闲型、港口型、创新发展型等各类经济特区。入驻企业除享有所得税、财产税、土地税、增值税等各种税收优惠,同时在特区财务方面享有研发费用可作为成本扣除、按照高折旧率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另外,特区也实行一些特殊行政制度,如降低行政门槛,提供海关、税收、移民注册等“一站式”服务,在各个特区都设立商务中心、办事处、展览和会议中心,税务局、移民局、海关署、房地产局、国家建筑监管机构等实行联合办公。

(四)地区优惠政策

俄联邦主体和地方自治机关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可以给予外国投资者优惠和保障,用俄联邦主体预算资金和地方预算资金以及预算外资金对外国投资者实施的投资项目进行拨款并给予其他形式的支持。俄罗斯各地区、州、边疆区、共和国分别根据本地区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地方法律和法规,对外国投资实行不同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以吸引外国投资者对本地区进行投资活动。我们项目所在的阿穆尔州政府具体的税收优惠措施就包括:对利润税20%中由阿穆尔州政府征收部分免征4%,即企业的利润税为16%左右;对资产税自获得资产凭证时起免征三年等。

(五)远东地区开发的政策和措施

近年来,俄罗斯非常重视对远东地区的开发建设,联邦政府成立了国家远东和西伯利亚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委员会,出台《2025年前俄远东和贝加尔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设立了远东和贝加尔地区发展基金,将提振经济、调整结构、改善民生、加强对外合作列为首要任务。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为配合远东地区开发,俄将设立14个优行发展区(也称超前发展区),2015年3月《俄远东优先发展地区法》正式实施,已具雏形的3个远东经济特区已开始与来自中、韩、朝、新、日等亚太国家的企业家和投资人进行务实合作,预计到2025年,整个亚太地区对俄远东地区的投资能够达到1000亿美元,中国在俄远东地区的投资将稳居首位。同时,相关的一批旨在加速远东经济区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法律法规也已制订出来,从法律上向投资者提供国际通行的保障机制,并在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外国投资者大幅度的优惠,这些措施包括,对首批进驻俄远东经济特区的企业,在其经营活动的头10年间,给予较大的税收优惠:头5年完全免税;第二个5年税收减半,用工社保税费降低至7.6%。在招收和使用外国公民在区内工作,无需办理许可且无配额限制。同时,俄海关会向特区企业实行政策倾斜,当地政府则承诺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优质的投资环境和配套服务。由当地政府组建的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相关事宜,并向投资者提供各种帮助,确保投资者的正当权力和利益不受损害。经济特区内启动符合国际标准的免税区,确保企业的原料进出享受优惠,产品出口不受任何限制。我们炼化项目所在地就位于阿穆尔州的超前发展区,同时,该炼化项目的中方投资主体在同一超前发展区投资建设的水泥厂已正式投产,见证了超前发展区的成立与运营,也作为首批入驻企业享有了全部的优惠政策。

(作者:廖筱云,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上海办公室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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