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江东 施蕾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3-10-11
引言:今年3月,中国恒大集团(以下简称恒大或公司)披露境外债务重组方案,并与债权的主要持有人就重组方案核心条款达成协议(以下简称境外债务重组项目)。8月17日,恒大向美国纽约南区破产法院提起认可其在香港、英属维京群岛法院重组协议安排程序的呈请。9月下旬,恒大表示依旧暂不举行债权人会议。中国公司在境外申请破产是否影响境内债权人的利益?是否影响境内债务处置和保交楼工作?本文试从法律角度简要解读。
目 录
一、美国《破产法》第15章系申请认可程序,而非“破产保护”
二、为什么要在美国申请认可程序
三、对境内债权人的影响
01
美国《破产法》第15章系申请认可程序,而非“破产保护”
根据公司公告,恒大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5章,向美国法院申请承认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体系下的境外债务重组协议安排,并强调,本次不涉及破产申请。可见,媒体所谓的恒大在美申请“破产保护”,其本质是一项申请认可的程序,而非启动破产的程序。
美国《破产法》不同章节分别对不同类型的破产程序作出规定。美国《破产法》第15章为Ancillary and Other Cross-Border Cases,从本章的内容来看,其规定的是申请美国法院对境外司法辖区的债务重组作出认可的程序,性质上属于在其他司法辖区正在进行的债务重组程序的附属程序。简言之,第15章是一种附属程序,并非美国司法辖区内完整的破产程序。需要强调的是,在第15章项下,美国法院无权决定申请人是否应予清算,或者决定重组计划是否应予批准,该等涉及破产重整的实质问题将由境外债务重组项目协议安排所约定的司法管辖区作出决定。可见,尽管英文上都可以表述为“Bankruptcy Petition”(破产申请),但申请认可程序与破产清算申请有着本质区别。破产清算是指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无法经营,依法被宣告破产而进行清算;而申请认可程序则是企业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诉讼等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而采取的司法救助。不少房企根据第15章所作的申请认可程序,其目的是通过申请美国法院认可境外债务重组协议安排,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公司正常经营、减小债务重组阻碍的作用。
一般而言,按照美国《破产法》第15章所规定的程序,提出认可申请后,通常会产生以下两种裁定结果:
第一,倘若美国法院认可申请人的境外债务重组协议安排,美国法院可以根据第15章给予债务人适当的救济,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对债务人在美财产的执行程序、暂停清算债务人在美国的全部或部分破产财产、暂停债务人在美受到的诉讼、暂停债务人资产冻结等。
第二,倘若美国法院拒绝认可申请人的境外债务重组协议安排,美国法院将不会根据第15章规定给予债务人相关救济措施。在这种结果下,美国债权人可以在美对债务人(如恒大)提起诉讼,或要求冻结其在美资产等等,这些可能发生的资产处置行为显然不利于债务人顺利推进其境外债务的重整程序。
02
为什么要在美国申请认可程序
目前引发市场关注的焦点是中资房企在境外美元债重组过程中为何在美国法院申请认可程序及其相关影响。
一方面,这些房地产企业大多注册在开曼群岛或维尔京群岛,在中国香港发行美元债券,按照美元债发行惯例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发生纠纷时适用美国法律等国家的法律。当这些企业在中国香港、开曼等地完成债务重组协议安排后,若要申请对该等协议予以认可的,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管辖约定,一般适用美国法律、向美国法院申请认可。
另一方面,美国《破产法》规定了多种债务问题处理路径,其中第15章规定了对境外司法辖区的债务重组的认可程序,并规范了跨境问题的处理方式,为深陷财务困境的非美国公司提供了一个“缓冲带”,可以暂缓境外美元债券持有人在美国法下提起诉讼或执行债务人在美资产,防范债券持有人通过在美国提起诉讼而妨碍前期已达成的重组协议安排的顺利进行。因此,申请认可程序虽非破产或重整前的必经程序,但在境外债务重组过程中,寻求相关法庭对重组协议的支持和确认,几乎已成为境外债务重组的正常程序和惯例。
因此,倘若恒大的申请能够得到美国法院的认可,则可避免美元债持有人根据美国法律采取诉讼或其他过激的行权行为,为恒大创造稳定的内外部经营环境,也为中国恒大与债权人之间争取更多的协商时间以最终形成各方接受的重整安排。
03
对境内债权人的影响
恒大境外债重组主要涉及两部分,包括其发行的本金总额为139.225亿美元的美元高级担保票据,以及由景程有限公司发行并由天基控股有限公司担保的本金总额为52.26亿美元的美元优先票据。2023年3月22日,在恒大披露境外债务重组方案中,恒大、景程有限公司、天基控股有限公司分别与持有恒大境外债权的债权人特别小组达成重组协议安排,拟通过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香港和/或其他适用的司法管辖区的协议安排进行境外债务重组。由此可见,此次申请认可的正是中国恒大的境外债权,尚不涉及恒大的境内债权债务问题,详见下表。
倘若恒大最终真的破产,从债权偿还顺序上看,美元债处于较为劣后的序列,此次的申请认可程序并不必然影响境内债权人优先受偿权(若有)。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房地产企业的偿债顺序依次为:买了期房的业主 > 建筑工程施工价款(如承建商) > 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如银行贷款) > 没有抵押的普通债权(如各类逾期商票、建材供应商款项),以上债权全部还清后如果还有盈余的,才能以“剩余股权”形式归还境外债权人的债务(如美元债持有者)。因此,舆论所称“境外债权人优先于境内人得到偿付”一说尚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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