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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3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中国的薄壁矩形钢管做出反补贴终裁裁决。两家强制应诉企业的补贴率分别为2.17%和15.28%,全国其他非强制应诉企业补贴率为15.28%。而一家放弃应诉的强制应诉企业被美国商务部采用了可获得的不利事实,裁定补贴率为200.58%。这是继标准管案终裁之后,美国商务部对我国出口钢铁产品反补贴和反倾销合并调查的又一个终裁裁决。也是到目前为止美国反补贴案件中税率较低的一个。在裁决中,美国商务部部分接受了中国政府的主张,更改了部分初裁裁决内容。在本案中,本集团李黎律师及其团队作为中国商务部应诉反补贴调查的代理律师,负责政府补贴问卷的回答、美国商务部对我国政府部门的实地核查以及法律和事实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