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17-06-22
2017年6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某诉溧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等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自2012年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接受委托代理至今,前后近六年,历经最高院再审申请、提审、重审一审、江苏高院重审二审等各阶段,在原一审、二审均败诉的不利情况下,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运用扎实的专业知识、高超的诉讼技巧以及坚韧的敬业精神,成功促使最高院启动再审程序,并在再审重审各阶段均取得完全胜诉判决,为客户避免巨大影响和损失,维护了客户利益,得到客户的高度评价。
2005年国土局因土地征收与溧阳市信益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土地补偿协议》,随后该公司部分职工以股东代表身份起诉请求确认《土地补偿协议》无效,江苏高院判决该《土地补偿协议》因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情形无效。
国土局不服上述判决,于2012年委托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代理本案申请再审事宜。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经过对案情的全面分析,从原告主体身份、案涉企业性质、合同效力等角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理由,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于2012年8月作出提审本案的裁定。
在再审阶段,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从企业性质、公司治理结构、合同效力等方面全面分析本案各法律关系,提出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的意见。经最高院再审审理,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3年5月作出裁定撤销本案原一审、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原一审法院常州中院重审。
在重审一审阶段,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从签订土地补偿协议的合法性、补偿的公允性、原告主体资格等角度,提出补偿协议有效的代理意见得到法院支持,常州中院于2015年4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后原告上诉至江苏高院,经江苏高院审理,于2017年6月作出终审民事判决书,否认原告的股东身份,原告不能以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为依据享有股东诉权;确认案涉《土地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并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本案纠纷历时十余年,最终以国土局胜诉而结案。
本案由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南京办公室合伙人王雪梅律师团队代理承办,团队成员朱晓红律师、丁贤杰律师、李益律师参与案件代理,为客户提供了专业、精湛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