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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贵川离婚诉讼大数据分析报告

作者:乔一清 王欣 管孟娇 向文丽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我国离婚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2017年离婚率再创新高。我国已经从一个婚姻家庭观念很强、离婚率很低的国家逐步迈进高离婚率国家的行列。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7年《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显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为140余万件,较之2016年又有上升。近几年离婚率的不断上升,一方面是社会开放度提高、婚姻价值观念自由的表现,另一方面也是社会更为民主和男女更加平等、独立的体现。但是,离婚率增高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离婚率增高容易使人与人之间产生信任危机,易导致“恐婚族”的产生。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联合课题调查网展开的一项在线调查显示,22.3%的人认为自己存在“恐婚”倾向,45.7%表示自己身边就有“恐婚族”,而对于“恐婚”的原因,68.9%的人认为是离婚率高,失败婚姻多留下的阴影。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重庆办公室乔一清律师团队,通过对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渝贵川三地各法院的离婚判决进行统计、分析后,对其中1287份判决书作大数据归纳总结,撰写本报告,以期为大家提供参考。

特别说明:

1.本次报告仅统计互联网公开的数据。

2.本次统计选取了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相关数据,统计日期为2018年3月4日。

3.检索途径:威科先行(该平台是目前法律界较常使用的法律搜索案例库之一,该平台数据主要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4.检索地区:重庆、贵州、四川(简称:渝贵川)

5.检索关键词:民事、离婚纠纷、2017年、判决书

6.本次渝贵川共检索到1336件离婚判决书,其中49份未在互联网上公布判决书内容,故本团队此次仅对剩余1287份判决书进行统计。

7、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及隐私性,根据2016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情形,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可不在互联网公布。故本次数据统计仅限于公开数据库中所显示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一、女性成为将离婚率推高的“主力军”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7年《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显示,在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73.40%的离婚由女方主动提出,而渝贵川的调查数据与最高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的数据相近,渝贵川的女性主动提起离婚的,所占比例为75.91%。这个数字,颠覆了我们之前对于传统婚姻中女性逆来顺受的所有设想。越来越多的女性敢于主动提出离婚,这一社会现象的背后,是女性经济与社会地位日益崛起的转变!同时,这也与大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有关。为追求幸福的婚姻和充实的精神生活,女性在面对不幸的婚姻更勇敢和主动地提出离婚,单从这一角度来看,离婚率升高也体现出社会的进步,或许这将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逆转的潮流。

二、婚姻不是“儿戏”,怎能说离就离

从统计的数据可以看出,在1287份判决中,有970份判决不准予离婚,占比71.48%,另外367份判决离婚的判决书中,第一次起诉就判离有184份,判决离婚率为21.89%,两次及以上起诉判离有182份,判决离婚率为57.96%。其中,在判决离婚的案件中,被告同意离婚、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离家出走杳无音讯占了很大比重。同时,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时比较慎重,除了具有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只要尚有和好可能或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法院一般会以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予离婚。而一旦判决不予离婚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明确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节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相当于给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期”或“感情修复期”,才能第二次起诉。

法条索引:《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我们说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细胞,婚姻家庭关系是最基础、最普遍的社会关系。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体现了国家对健康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视和保护,婚姻家庭的建设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双方在缔结婚姻时都是甜蜜的,随着婚后家庭责任、社会责任的增加,爱情从风花雪月归于柴米油盐,当婚姻出现裂痕,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去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

三、80后对婚姻质量的要求最高,坚决“不将就”

在1287份离婚判决中,明确显示了双方的出生日期的有826件。

从本次统计数据可以看出,70后、80后、90后是离婚的主要群体,其中80后更是成为起诉离婚的主力军,共349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42.25%。从过去的谈离婚色变,到纠结于离或不离,再到如今的坚决不将就,社会大众的婚姻观正在发生着巨大改变。原因有三:一是作为我国第一批独生子女,80后很多男女青年从小就得到父母无微不至的关怀,多数独立而具有个性,使他们对小家庭的感情没那么依恋;二是80后从小到大都习惯于父母奉献型的爱,在自己的婚姻中,也常常抱着“对方要以我为中心,为我奉献”的心理,惯性索取而拒绝主动付出,导致家庭矛盾升级,最后离婚收场;三是很多80后已成为社会的中坚力量,追求物质生活的同时更加注重精神感受,对婚姻质量的要求更高,婚姻不再是结了婚之后再怎么不好也要“将就”过下去的传统模式。

随着时代浪潮更迭,社会在发展,人们视野不断拓展,婚姻的定义也在发生改变,合则来,不合则去。然而,本团队还是想说一句: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四、时间的长度≠感情的高度

在1287份离婚判决中,能够明确判断婚姻存续年限的有961件。

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7年《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显示,婚后2-7年为婚姻破裂的高发期。一直以来就有“婚姻难逃7年之痒”的说法,大众普遍认为婚姻一般持续在第7年左右会感觉到平淡、无聊、乏味,从而出现感情危机导致离婚。但是渝贵川三地的婚姻存续年限普遍较长,其中婚后不足7年(包括3年以下和3-7年)离婚的案件总共仅占28.62%。而且经统计发现,在渝贵川三地婚后10-20年才是婚姻破裂的高发期,在能明确婚姻存续年限的961件案件中,结婚10-20年起诉离婚的夫妻有360对,所占比例最高,为37.46%,其次才是3-7年的夫妻,共170对,所占比例为17.69%。

由此可见,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并不能代表夫妻感情状态的和谐与否,即使婚姻存续年限较长,夫妻感情破裂时还是会起诉离婚。

五、最美不过初相识,结婚审慎才是福

除去未载明离婚原因的263份判决,我们发现,相亲并不是男女择偶的主要方式,在1024份判决中,通过相亲结合在一起的仅仅9件,还没占到案件数量的1%。数据显示,经人介绍和自由恋爱才是相识相知相爱的主要方式,其中自由恋爱结婚的有526件,占51.42%,紧随其后的是经人介绍结婚的有466件,占45.55%,其他择偶方式主要是指包括网络相识、父母包办婚姻等,共22件,占比2.15%。这一方面反映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在择偶时享有的自由度也越来越大,更宁愿选择自由恋爱而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现代人的生活节奏较快,工作压力较大,社交范围较小,愈来愈多的人选择了经人介绍这种简单高效的择偶方式。

但是调查数据显示,无论选择什么择偶方式,超70%的离婚案件中,双方的婚前了解时间不足1年,甚至有的仅十天半个月就草率结婚,这就是所谓的“闪婚”。既然男女双方来自不同的原生家庭,有着不同的性格和生活习惯,那么婚前双方更应当进行充分的了解,确定能否完全的接纳对方,毕竟良好的感情基础是婚姻幸福、稳定的前提。

六、爱到尽头,覆水难收

注:其他包括,未生育、重男轻女、好逸恶劳、吸毒、骗婚、隐瞒婚前疾病、限制人身自由、沉迷传销、患有精神问题等。

幸福的姿态只有一种,但是不幸的姿态却有千千万万。在本次统计的数据中,除判决未明确指出离婚原因的以外,离婚原因排名前五位的分别是性格不合、分居、家暴、赌博和不正当男女关系,分别占比64.96%、34.89%、26.65%、8.31%、6.22%。

(一) 性格不合——离婚最无奈的理由

在1287份离婚判决中,因性格不合导致离婚的案件数量有836件,占比64.96%。可见,性格不合已成了离婚的罪魁祸首。为什么婚前如此甜蜜的男女婚后却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呢,仅仅是因为婚前了解不够吗?从公布的判决书中,我们发现,大多数所谓的不合都是那些听起来匪夷所思的小事。性格不合,本质上不过是夫妻间容忍度和宽容度下降,要求不知不觉增高。人越熟越亲,在潜意识中就会对其要求越来越高。每个人都有自己与他人不同的性格特质,尤其随着婚后的长时间相处,近距离的接触、短兵相接,个性中不合的潜在因子就得以慢慢显露,于是才有了个性不合的感觉。所谓“人无完人”,但为何恋爱期间很少有人会明显觉得性格不合呢?除了彼此缺乏了解之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恋爱时双方更多都是肯定对方的优点,弱化和包容对方的缺点,“情人眼里出西施”,自然恋人之间的和谐程度更高。由此可见,既然绝大多数夫妻都无法避免因性格、认知的差异导致为生活琐事产生冲突,那么除了沟通、包容之外,学会“用放大镜看对方的优点,用显微镜才能看到对方缺点”的姿态,才是婚姻美满的夫妻相处之道。

(二) 分居——最忌讳的选择

因分居而提出离婚的案件数量共449件,占比34.89%。虽然我国《婚姻法》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作为离婚的法定原因,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夫妻双方分居满二年,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却并不多见。因为法律意义上的分居需具备三个要素:感情不和、分开居住、不履行夫妻间义务(包括性生活等)。夫妻因就业、学习等原因常年异地居住的;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张床睡,各自分灶吃饭,但感情不和,不履行夫妻间相互义务等情形,法院一般不会认定为夫妻分居。

另外从统计的案件中发现,很多年轻夫妻在发生争吵后动不动就轻易选择分居。我们认为,“分居”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婚姻需要经营,“冷战”不是明智之举,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后最重要的就是沟通,双方一旦分居,沟通必然受阻,久而久之,婚姻势必走向尽头。

(三) 家暴——婚姻不能承受之重


虽然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就正式实施,但是家庭暴力事件仍然时有发生。在我们的统计范畴内,因家暴提出离婚的案件就有343件,占比26.65%。家暴属于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以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是仅有69件提出家暴证据,仅占家暴案件总数的20.12%。而在提出家暴证据后,被法院釆信的仅仅15件,仅占4.37%。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一旦发生家庭暴力,妇联、居委会、反家暴中心、工会等相关组织都可以为家暴受害者提供帮助。虽然我们一直在宣传“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正积极的发挥作用,但家暴案件仍屡禁不止。2018年4月初,人民日报在微博上发布了一则名为《反抗家暴究竟有多难?》的短视频,视频指出,2017年全国涉及家暴案件数量总共94571件,而报警率只有9.50%。家暴取证难有其特定的原因:家暴多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一般无第三人知晓,行为具有隐蔽性;受害人多有“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逆来顺受,导致家暴行为越来越严重,过程具有反复性与渐进性;受害人法律意识淡薄,在发生家暴后一味的忍气吞声,不寻求救助,也不及时去医院验伤,导致证据未能及时保存或者证明力不高。

我们强烈呼吁广大婚姻家庭中的家暴受害者,对家暴一定要敢于“SAY NO”!

(四) 赌博——千金耗尽,家终破

将赌博作为离婚原因的案件共107件,其中仅11件、10.28%提出赌博的证据,但是法院仅认定了3件,而且还是因为被告在法庭中自认。“小赌怡情,大赌伤身”,要证明夫妻一方存在小赌很容易,但是“小赌”一般不构成法定离婚原因中的“赌博”,而要证明夫妻一方嗜赌成性,具有法定离婚原因中的“赌博”行为相对较难,证据一般体现为证人证言、通话录音、夫妻一方书写的保证书等形式。

(五) 不正当男女关系——认定并非易事

在1287件离婚纠纷中,夫妻一方主张另一方违背婚姻忠实义务、出轨、婚外情、与他人同居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案件共80件,占案件总数的6.22%,但是提出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案件数量仅15件,被法院认定的也只有5件。在夫妻一方提供的证明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案件中,证据类型为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照片、开房记录、录像、证人等,即使这些证据能认定一方有第三者,也很难认定对方与第三人同居。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才算作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受害方获得损害赔偿的条件,但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要收集这一类证据非常困难,所以以此作为离婚理由和损害赔偿的理由,除一方自己承认外,一般难获法院支持。

七、过错损害赔偿&净身出户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这些严重危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导致离婚的,属于离婚赔偿条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过错损害赔偿。那么过错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呢?

在我们统计的案件中,提出过错损害赔偿的案件共10件,提出的原因为违背忠实义务,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家暴、精神损失、非婚生子等。从数据来看,当事人要求的损害赔偿金额情况为,5万元以下的有4件,5-10万元的有5件,10万元以上的有1件,但是最终法院只支持了1件损害赔偿金案件,原因是男方在离婚后发现儿子非亲生,故向女方主张赔偿抚养非婚生子的费用以及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然而法院最终只支持了1.5万元过错损害赔偿金。

我们注意到,在1287份判决书中,提出损害赔偿金的案件还不到1%。反映出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时候,缺乏损害赔偿责任的意识;同时,在法院对该类案件进行判决时,并没有统一的损害赔偿责任标准,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法院通常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但该解释没有将具体认定标准明确化,也没有明确物质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范围,只是规定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因此,在审判实践过程中还只能依靠法官根据不同的案情对损害赔偿的金额进行自由裁量。

实践中,一方提出过错损害赔偿时,往往伴随“净身出户”之争。不少夫妻因为各种原因会签署婚姻忠诚协议,大多数忠诚协议中都有“净身出户”的表述,通常是约定过错方在离婚时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从而由无过错方获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忠诚协议里面如果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通常无效;而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即使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却不一定会按照忠诚协议的内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忠诚协议中约定类似“如一方婚内出轨,则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这种所谓的净身出户条款的,在双方争议较大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认为过错方也应有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原因在于若对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承担的财产责任过于严厉,可能造成其生活困难,而无过错方获利过大,双方利益过于失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不会完全支持“净身出户”条款。

八、财产之争未必能弥补情感创伤


在统计的渝贵川离婚判决中,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数量共476件,所涉财产类型排名前四的分别是房产、车辆、自建房屋、存款及现金,分别占比42.66%、18.18%、16.08%、9.79%。其中,涉及财产纠纷并判决离婚的案件数量有162件,而法院仅对其中的50件案涉财产予以了分割,另外112件则不予处理或者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理由多为:被告缺席,难以查清权属关系;按揭付款的房、车并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未提供债权债务证明;涉及案外第三人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涉及债务纠纷的案件共187件,其中判决离婚的67件,而31件未对债务予以处理,不予处理的理由多为:被告缺席、证据不足,难以查清债务真伪等。

因此,如果起诉离婚的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主张共同债务的,建议提前准备好财产权属证明、存在债权债务的相关证据等,以免法院在开庭时无法查清财产归属而不便进行分割。另外,再次单独就财产分割提出诉讼也必然会增加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成本。

九、谁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离婚中涉及抚养权纠纷的案件有846件,其中只有277件,21.52%的比例是判决了离婚的,这也说明,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时也会将子女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若离婚诉讼中涉及未成年子女,第一次起诉时,法院一般会判决不准予离婚。同时,在判决离婚的案件中,抚养权归属情况为:归男方的有107件,占比38.63%,归女方的有116件,占比41.88%,多子女男女分别抚养的有54件,占比19.49%。此数据显示,对于抚养权的归属,男女比例仅差3%,这说明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不会仅仅将性别作为唯一的参考因素,通常法院会将子女意愿、年龄、性别、夫妻一方是否有固定住所与固定收入、改变生活环境是否有利于子女成长等多因素综合考量,但宗旨还是要“有利于子女成长”。

关于抚养费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我们在统计中发现,对于渝贵川三地的抚养费判决标准,一般为当地月平均收入的10%-15%。由此可见,法院并非将此《意见》作为硬性指标,而是从多方面综合考量确定子女的抚养费数额,比如子女现实生活所需的实际费用。

十、离婚案件适用的审理程序

《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数据显示,在渝贵川的离婚判决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共1032件,占80.19%;适用普通程序审结的案件有257件,占19.81%,其中二审案件62件、发回重审案件3件、再审案件2件;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案件2件。

之所以离婚案件更多适用的简易程序,因为案情相对比较简单,其具有隐私性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等特性,简易程序的法官独任审理可以更好的发挥调解作用。

十一、婚姻家事律师撑起婚姻保护伞

数据显示,除去不详的8件离婚判决,在1279份判决中,当事人请了律师的案件数量为480件,占比37.53%。我们发现,较之往年,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聘请律师的比例明显增高。过去传统的观念认为,离婚是男女双方的家务事儿,感情破裂与否也只有自己说得清楚,且经济能力、财产状况也比较简单。随着改革开放,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家庭人员组成和财产结构的多元化,使婚姻家庭关系也越来越复杂。一旦婚姻、家庭发生矛盾、纠纷,当案情比较复杂、争议较大、涉及财产分割较多,子女(婚生及非婚生)抚养、过错损害赔偿等情形时,当事人更倾向于选择从事私人法律服务的律师来为自己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和帮助。毕竟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律师就好比向导,当你身处陌生环境中,向导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可以避免自己走冤枉道,浪费不必要的时间、金钱和精力。

十二、千年修来共枕眠

婚姻里的两个人就像是两个齿轮的咬合,齿轮都是尖锐物,要想非常好地咬合在一块,除了需要润滑剂以外,还需要长久的相处、沟通、包容,磨合的时间越长越容易融合,所以对待婚姻一定要慎重。 很多人开始是把婚姻当成情感的港湾,日子长了却又把它变成了辩论的法庭。生活久了,再恩爱的夫妻难免会发生争执,但如何处理生活中的冲突和争吵,更多的是需要我们的智慧。每个人都不可能完美,欣赏优点、包容缺点、谦让个性、接纳差异……讲情或讲理,一字之差,天堂或地狱。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一旦选择婚姻,就如张宇在《给你们》的歌词里唱的那样:“他将是你的新郎,从今以后他就是你一生的伴,他的一切都将和你紧密相关,福和祸都要同当”“他将是你的新娘,她是别人用心托付在你手上,你要用一生加倍照顾对待,喜或悲都要同享”。

一句话“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乔一清律师团队所有成员在这里祝愿每一个家庭都能幸福美满,每一对夫妻都能“相濡以沫”、“相守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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