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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高度审视处理实务痛点之典范——读《互殴与防卫》

作者:韩超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4-13

编者按

长期以来,“正当防卫”是最受国民关心的刑法问题之一,而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适用率极低的现状却未满足国民之合理期待。《互殴与防卫——优越利益原理下实体与程序规则重构》一书从如何区分“互殴”与“防卫”出发,同时具备实践关怀和理论深度。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重庆律师韩超梳理了此书脉络,撷取精华,与大家共享。


《互殴与防卫——优越利益原理下实体与程序规则重构》一书系李勇博士以其博士毕业论文为基础而付梓出版,李勇身兼法学博士与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双重身份,兼备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知识基础。正如刘艳红教授所评价,李勇“对刑法教义学理论信手拈来,对刑事司法实践熟稔于心”。机缘巧合之下,闻得李勇博士于2023年著下《互殴与防卫》这一力作,出于好奇,更忍不住拜读,果然为其对刑事法律知识的信手拈来所折服。

法律人众所周知的是,早在“79年刑法”中,立法者便已设立正当防卫条款,“97年刑法”对其加以继承与完善,但是正当防卫条款在我国刑法中静静躺卧了数十年,司法适用率却极低。然而,法律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正当防卫条款的“沉睡”原因为何,又应当如何激活?或许是因为司法实践存在一定程度的有罪推定倾向,抑或许是因为正当防卫制度内涵边界均不够明晰,出罪路径“堵塞”,司法者不敢走上这条崎岖不平的出罪之路?少有法律人对此进行系统性的法律研究。李勇博士所著《互殴与防卫》一书便具备疏通正当防卫出罪路径、激活制度功能之重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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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部分,本书总结了互殴与防卫的司法乱象。在司法裁判中,打架、还手、有伤害意图或者保护动机、不先行躲避而以暴制暴、在对方短暂停止攻击后反击等事实认定均系司法机关认定互殴的基础事实。而凡是为司法机关定性为互殴的案件,均基本上排除了正当防卫适用的可能性,似乎在实践中,只要祭出了互殴的“大旗”,无需进行详细的说理论证,所有正当防卫的理由均“束手就擒”,互殴是正当防卫制度适用最大的“拦路虎”。作者分析互殴泛滥存在以下原因:

实体法的原因。第一,现在的互殴概念是一种“生活色彩有余、规范属性不足的术语”,属于刑法学的编外概念,因此必须将互殴“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第二,“意图中心论”的立场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图确定互殴与防卫的界限,而意图却难以为司法实践所证明。第三,道德伦理因素不当地渗透司法认定之中。第四,中国社会盛行的维稳与集体主义秩序观压倒了个案中的正义。

程序法的原因。第一,防卫事实游离于司法机关证明对象的边缘,司法机关往往不会主动去搜集调查相关证据。第二,忽视殴打之前的起因、谁先动手等事实的证明。第三,正当防卫证明责任不当转移到辩方。第四,实践中误用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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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部分,作者就实体与程序上的问题进行了反思。在实体法上,其批评现行主流观点确立的“意图中心论”,认为意图中心论的本质是一种激进的行为无价值论。在程序法上,在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中,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游离于犯罪构成体系之外,进而导致正当防卫事实游离于证明对象之外;侧重意图和动机等主观事实导致证明对象偏差;倒置的证明责任分配以及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我国不当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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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本书就互殴与防卫进行实体重构。本书主张优越利益说,反对个人保全说、法确证说和二元论。个人保全说的核心在于自我保护,如果以此为基础,那么正当防卫只能在维护个人法益时主张,不能在维护第三人、集体法益时主张。法确证说的基本内涵是不法行为侵害了法的秩序,此时不能退缩,而是要通过防卫来捍卫、宣示法秩序的存在,其鲜明的论述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作者认为,法确证说将正当防卫正当性基础奠基在看不见摸不着的空洞法规范效力之上,不可靠也不牢固。二元论系对上述两种学说的折中,但是未能良好的解决两种学说之间的关系。

优越利益原理来源于法益衡量说,法益衡量说在正当防卫领域适用就是优越利益原理。本书提倡“质”“量”统一下的优越利益原理,系当利益相互冲突时,如果为了保住更重要的利益不可避免地侵犯较小利益是合理的。结果无价值认为违法性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行为无价值认为违法性的本质是规范违反,而优越利益原理建立在结果无价值理论之上。作者认为,“质”“量”统一的优越利益原理具有个人主义法哲学根基和功利主义哲学基础,同时有现实基础、法律基础。针对法益如何衡量的质疑,本书认为,正当防卫原理构建的逻辑起点是实质违法性原理,防卫人的利益在质上优越于不法侵害人的利益。

在上述论证基础上,李勇博士开始对互殴与防卫进行实体性重构。为了对互殴概念进行限缩,作者提出纯正的互殴与不纯正的互殴的分类,前者表现为“约架”,绝对排斥正当防卫存在,不存在需要保护的优越利益,属于双方自我答责;后者表现为临时起意的打架,要具体分析是否存在值得保护的优越利益。

在形式判断之后,作者进一步就不纯正的互殴进行以优越利益为核心的实质判断。作者运用类型化的分析模式,匹配不同的审查结构模式。一般故意伤害型不纯正互殴中,原则上后动手一方可以进行防卫,但是先动手一方已经逃跑、求饶除外;防卫意思与报复等动机并存型案件中,作者认为防卫意思必要说系“道德洁癖”,其主张防卫意思不要说,防卫同时伴有报复、愤怒情绪不影响正当防卫成立。预期侵害型案件中,作者否定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动辄强加退避义务的做法,“导致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趋同”。挑拨防卫型不纯正互殴中,非蓄意型挑拨者存在正当防卫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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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本书就互殴与防卫进行程序重置。所谓证明对象,是指对被告人的刑法处罚产生不利或有利影响的法律后果之事实,作者主张功能主义的证明对象定义,将证明对象分为直接事实、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直接事实系所有对可罚性产生不利或有利影响的事实;间接事实是指能对直接重要事实导出一结论之事项;辅助事实是指证据及程序合法性等方面的事实。防卫事实和互殴事实均应作为独立的证明对象,尤其是起因事实应当查明。

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作者认为只有在英美法系特殊的诉讼结构和陪审团制度设计上才应当证明责任倒置,我国被告方不应当承担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关于证明标准,在不纯真的互殴中,如果存在值得保护的优越利益,作者主张借鉴美国证据法中的“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属于“疑为是”,拒绝“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疑为非)的证明标准。证明方法上,综合分析的证明方法融合了西方的原子主义和整体主义,同时运用印证的证明方法,才能排除被告人提出的“幽灵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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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作者意图解决防卫限度的问题。如果说“质”的判断是审查正当防卫成立与否的方法,那么“量”的判断就是审查防卫限度的方法。作者提出双阶层防卫限度审查模式,即行为必要性阶层和结果相当性阶层,与我国刑法已经确立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相对应,均系阶层递进关系。就特殊防卫的限度问题,作者认为刑法第20条第3款系提示性规定,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无限防卫权问题。

本书堪称从理论高度审视与处理实务痛点之典范,李勇博士不仅为法律人提供了丰盛的知识饕餮盛宴,更敦促着浮夸、激进的法律人反思。在发现法律、制度、社会问题时,不应当简单以“本质上看”“归根到底”“简单地说”等为借口泛泛而谈,更应当回归问题本身,紧扣逻辑脉络、层层推进、有力论证,这才是法律人的“天职”,才是法律人的研究之“道”、修炼之“术”、立身之“本”。


作者简介

韩超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重庆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企业刑事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

邮箱:hanchao@3qa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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