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14-11-13
2014年11月12日,深圳市人大“个人破产条例立法座谈会”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深圳办公室合伙人卢林律师应邀参加了此次会议,并作出重要发言。此前,卢林律师就提出了“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率先制定《个人破产条例》的立法建议函”,得到了深圳市人大的高度重视。
今年5月始,卢林律师当选为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在卢林律师的组织下,先后完成了五个《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从事清算业务指引》的起草工作,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此后,卢林律师应邀参加了第6界破产法大会分论坛,并在大会分论坛上作了“律师从事清算业务指引的创新与发展”,与会人员也纷纷索要上述五个“指引”。 11月7日,卢林律师接受了深圳晚报的采访,详见2014年11月7日的《深圳晚报》“个人破产立法深圳有多远”。
附:
个人破产立法深圳有多远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呼之欲出
来源:深圳晚报2014-11-07
本月初,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主任卢林参加了在北京举行的第六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会上,卢林除了向大会介绍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破产委员会起草的“律师从事清算业务操作指引”之外,还与相关专家学者交流了关于率先在深圳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相关问题。在法学界争论已久的个人破产立法问题,再一次回归公众视野。一个争论良久的话题
储晓波是深圳一家药业公司的职员。当记者问起个人破产制度的时候,他表示对此了解不多。在他的印象里,个人破产给他留下的唯一印象是早年间香港演员钟镇涛因为投资失败而破产的事件。在储晓波看来,个人破产对他的影响并不是很大。他每月只有少量的信用卡消费,在个人债务方面的负担也不是很重,不可能陷入到破产的境地。现如今,跟储晓波想法一致的人并不在少数。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是2006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现行的<破产法>没有关于个人破产的内容,这是一大缺憾。”卢林说,“市场经济充满着优胜劣汰,同时也有许许多多的不可预知的事情发生,天灾人祸、决策的失误、资金的断裂都可能致使个人处于一种无法正常生活的状态。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保障,很难让债务人得到翻身的机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王欣新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2008年的汶川地震,大量房屋被毁。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商品房都存在尚未还清的银行按揭贷款。王欣新表示,这完全是自然灾害导致个人陷入破产的境地的,跟个人行为没有关系。但由于我们国家没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因而不能够依据破产程序,对于那些确实无力偿还房屋贷款的个人或家庭依法免除债务,银行也不能够依法核销相关贷款。除此之外,王欣新还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乏,实际上也会影响到企业《破产法》的执行效果。
饭要一口一口吃,现在谈全国性的个人破差立法还为时尚早。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拥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在这样的制度之下,个人通过法律程序破产,得到债务豁免,虽然在短期内会受到各种权利的限制,但仍旧还有东山再起的机会。
在中国的传统的道德上,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相伴而来的是一个“债务连锁”的问题。债务人有账务没有还清,有可能殃及亲人。因此,民间常常有“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的说法。一旦拥有巨额的个人债务,债务人以及其家人可能很难翻身。社会上因为“债务连锁”问题造成的悲剧也屡见不鲜。从这个层面上来看,中国目前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显得理所应当。但是,个人破产制度需要相当多的制度或体系来保障。例如,财产登记制度、个人征信体系、社会保障制度等。显然,这些制度或体系在中国还不健全。深圳律师协会张水泉律师表示,立法需要循序渐进,现在在国家层面上个人破产制度入法,时机上还不成熟。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齐明也表示,在现行情况下讨论个人破产问题是虚无缥缈的问题,原因在于缺少配套制度,除了缺少财产登记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之外,还缺少一部反欺诈法。
深圳可以先行先试
在两天的破产法论坛中,个人破产是其中的一个讨论重点。卢林带着由深圳市律师协会起草的在深圳地区率先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立法建议与相关人员进行了交流。大部分法律界人士都同意深圳先行先试,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卢林从事律师工作已经有27年的时间,在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现担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在2003至2005年美国学习期间,卢林对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个人破产法”有深入的研究。深圳市律师协会倡导深圳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卢林是主要的推动者之一。卢林认为,深圳具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条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时机也相对成熟。
中国科学院主办的中国城市蓝皮书《2011年中国城市发展报告》显示,深圳的社会保障指数、民生指数、就业与收入分配指数、人居环境指数、公共服务指数均排名全国前十,这说明深圳的社会保障水平在全国来说是处于前列的。社会保险法正式生效后,深圳市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养老保险条例已经提交审议,同时还拟起草生育保险条例,而《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修改也在进行之中。这说明深圳建立起了较为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这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率先建立提供了保障。
在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上,深圳也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深圳是我国最早实行个人征信制度的城市。早在2000年,深圳市政府就开始筹建个人征信项目。2002年,深圳市建成了个人征信系统并投入了试运行。据媒体报道,在2014年底之前,深圳将完成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对接;2015年底之前,将完成与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的整合。预计在2016年底,深圳的社会信用体系将更加完备。“从一定程度上讲,个人征信系统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基石。深圳在这方面起步早,覆盖面也广。这对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尤为重要。”卢林说。
公平的分配制度,能够减少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阻碍。许多国家的个人破产制度规定,个人破产后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债务人虽然被免除了债务,同时也失去了一部分权利。如:不能从事一些特定的职业,不能进行高消费等。这就需要公平的社会分配制度来保障“失权”债务人的基本生活。在全国而言,深圳具有更加公平的社会分配制度。根据政策,在2015年,深圳的最低工资标准将达到2650元,如果加上加班费,可以达到4000元。在消除贫困方面,深圳也准备与国际接轨,逐渐消除贫困。对低保对象、低收入者,停止部分收费。此外,政府还大力发展慈善事业,通过遗产税等方式调整过高收入来保障社会中下层的利益,形成更加公平的分配制度。“公平的分配制度实际上提供了一条安全线,使中下层群众不轻易破产。即使破产了,也不至于无法进行正常生活。”卢林说。
在卢林看来,巨大的人才优势也使得深圳在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上有着极大的可能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公司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时间较早,专门从事破产清算的人才在300人左右。同时,深圳毗邻香港,有着巨大的地缘优势。香港很早就拥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在处理个人破产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深圳距离香港很近,与香港的人才交流比较频繁。就在不久前,深圳市律师协会还组织人员前往了香港破产管理署进行了相关调研活动。
各方支持深圳先行
在第六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刘敏法官表示,他们已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个人破产立法建议。但是,不少与会人员都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太可能会将列入2016年的破产计划中去。
如果说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法倡议只是为了发出法律界的声音,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业界的重视的话,深圳市律师协会倡导的在深圳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则显得现实得多。1992年,深圳经济特区取得地方立法权。20多年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共通过经济特区法规及有关经济特区法规问题的决定有300多项,其中有1/3左右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先试先行的,对全国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实践经验。王欣新很看好深圳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深圳有一个特区立法权,如果深圳能够通过特区立法权制定个人破产制度,先试先行,将会起到一个很好的示范作用。”
赵卫国是深圳一家供应链公司客服部的经理。作为一名普通的市民,他希望深圳尽快出台个人破产制度。赵卫国说,他有过被人欠钱不还的经历。“借钱给别人,对方赖着不还。我也拿他没办法。如果有个人破产制度,通过债务人破产清偿,自己至少可以挽回一部分损失。同时也可以通过个人破产制度的惩戒措施,防止‘老赖’继续去骗别人。”赵卫国2004年到深圳发展,在深圳打拼10年的他,通过银行贷款在深圳买了车房,现在的收入与还贷基本持平。他说,如果个人破产制度出台,就会有一个保障。即使以后入不敷出,债务也不会牵连到家人。
在北京的两天,会议之余,卢林律师还积极与参会人员进行了交流。就深圳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听取各专业人士意见。大部分人都认为,在深圳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可行的,并表示支持。
会有漏洞但利大于弊
虽然得到的支持很多,但不免也有质疑的声音。有不少市民担忧,深圳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会使得其他地区的人纷纷跑到深圳来破产,造成司法上的混乱。对此,卢林表示,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技术上的处理来解决。比如说,可对破产的债务人的户籍或在深缴纳社保的年限,以及个人的征信记录进行限制。
也有法律界的人士表示,相较于内地,深圳的市场经济相对活跃,各方面的制度也较为健全,但依旧不够完善。现在上马个人破产制度,怕是有诸多缺陷。对此,王欣新教授持反对意见。
“深圳基本具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深圳的市场化程度比内地一些地方显然要强得多,政府不会过度干预,使得个人破产这方面基本上能够按照市场规律去操作。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王欣新说,“即使一些制度不完善,也可以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倒逼这些制度逐步健全完善。”
有人担忧深圳建立起的个人破产制度会存在诸多缺陷,以致被一些心存不良的人利用来恶意逃债。对此王欣新教授表示,任何一个法律法规出台的时候,都会有一些漏洞,但利大于弊。而且在破产制度的规范操作之下想逃避债务,是不容易的。现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大家无法去控制债务人的东西。如果债务人存心隐瞒财产,是查不到什么东西的。但是如果进入到破产程序,债务人就要把所有资料、财产交给管理人去控制,这样很多问题都解决了。规范的个人破产制度,恰恰是为了防止逃避债务的行为。
要在个人破产制度方面开全国之先河,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深圳市律师协会撰写的《试论深圳率先实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一文中,提出了对深圳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构想。
一个是使深圳成为个人破产制度的“特区”。在机构设置上则可以参考香港破产管理署,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的个人破产庭。另外,在免责制度,自有财产的范围,以及人格破产与复权等方面,深圳均可以参照我国的香港地区或者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个人破产制度进行制定。
“如果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同意深圳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深圳市律师协会愿意承担起立法的起草工作。”卢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