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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民商事判决互认的实践与挑战

作者:付鑫 李馨霖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7-11

摘要:本文探讨了中美民商事判决互认的实践与挑战。分析了两国的法律基础,包括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美国的《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通过实际案例,展示了两国法院相互承认判决的进展,同时指出了互惠关系认定、判决终局性等主要挑战。文章就律师如何应对这些挑战提供了实务操作建议,并指出中美判决互认呈现积极发展趋势,有望为深化两国经贸关系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目 录

一、中美民商事法院判决的互相承认与执行的法律基础

二、相关案例分析

三、常见问题解答

四、实务操作建议

五、结语

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两大经济体,其在司法领域的互动对国际商务和法律实践均具有重大影响。可以说,中美民商事判决的互认不仅关乎跨境商业活动的便利性和法律的可预见性,也是两国法律合作的重要体现。本文将从中美两国律师的实践出发,探讨中美法院判决互认的法律基础,分析实际案例,并提供相关常见问题的解答。


Part01.

中美民商事法院判决的互相承认与执行的法律基础

(一) 中国承认美国民商事判决的法律依据  

中国对包括美国在内的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章节、破产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国法院在审查是否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时,首先会按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注1]以及是否满足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同时考虑外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判决是否具有终局性、是否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

由于中美之间没有专门的双边条约或公约来直接规定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两国之间的法律协助主要是基于各自的国内法律以及国际法的一般原则。相关案例中,在不存在双边条约或公约的情况下,中国法院首先讨论的就是“互惠关系”是否存在。

关于互惠关系,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不少争论,中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互惠原则的适用亦存在诸多不一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在《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在沿线一些国家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司法合作交流意向、对方国家承诺将给予我国司法互惠等情况,可以考虑由我国法院先行给予对方国家当事人司法协助,积极促成形成互惠关系……”。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中相较既往司法实践作了进一步的宽松解释,会议纪要赋予了“互惠关系”新的内涵,除较为严苛的“事实互惠”(即以判决作出国法院是否有承认和执行我国民商事判决的先例为标准判断两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关系)外,还可以是“法律互惠”,即只要理论上中国判决能在对方国家获得承认,即视为存在互惠关系。这一规定进一步拓宽了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空间。

(二) 美国承认中国民商事判决的法律依据  

美国法院处理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主要依据《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Uniform Foreign-Country Money Judgments Recognition Act)及各州相应采纳该统一法的立法。美国五十个州里有三十个州已采纳《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的至少一个版本,包括和中国商业活动最多的加州、纽约州、德州、伊利诺伊州、华盛顿州、佛罗里达州等。

各州采纳《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时大致框架相同,但是会加入本州的修改和补充,所以具体案例需要参考各州最终通过的《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版本。但一般来说,在采纳了《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的州里,除了《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列出的不得承认外国判决的三种情况和无需承认外国判决的八种情况外,美国法院必须承认外国判决。其中,不得承认外国判决的三种情况包括:

1. 判决是在不公正的法庭或不符合正当法律程序要求的程序的司法制度下作出的;

2. 外国法院对被告没有人身管辖权;

3. 外国法院没有事物管辖权。

无需承认外国判决的八种情况包括:

1. 外国法院诉讼中的被告没有及时收到诉讼通知,使被告无法进行辩护;

2. 判决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导致败诉方没有充分的机会陈述其案件;

3. 判决或判决所依据的诉讼原因或救济要求与本州或美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

4. 判决与另一项最终和有决定性的判决相冲突;

5. 外国法院的程序违反了当事人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根据该协议,有关争议应通过该外国法院的程序以外的其他方式解决;

6. 在仅基于亲自送达的管辖权的情况下,外国法院对于审理诉讼而言是一个非常不方便的场所;

7. 判决是在对作出判决的法院的诚信产生重大怀疑的情况下作出的;

8. 导致判决的外国法院的具体程序与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不相符。


Part02.

相关案例分析

(一) 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美国判决的实例

2017年,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了一起美国加州法院的判决[注2]。这是中国法院首次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该案中,原告在美国加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债务关系并要求偿还。美国法院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后,原告希望在中国执行该判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了美国法院的判决书和相关证据,确认该判决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互惠关系的存在,并未违反中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序良俗。因此,法院决定承认并执行该判决。此案例标志着中国法院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开放性和对国际合作的重视,也为未来中美之间在商事判决执行领域的合作奠定了基础。

(二) 中国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美国判决的实例

与武汉案件几乎在同一时间,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四位美国公民申请承认和执行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法院做出的关于产品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的缺席判决[注3],但是该法院对于互惠关系的认定与武汉案件却截然相反。该判决涉及的主要争议是产品责任导致的人身损害,申请人寻求在中国执行美国的判决以追回赔偿金。美国宾州法院于2014年作出了对产品责任人身损害的赔偿判决,申请人在美国获得胜诉判决后,希望在中国境内执行该判决,以便就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的资产进行赔偿。南昌中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审查了中美之间是否存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互惠关系。与武汉判决截然不同的是,南昌中院只是简单地表述,中国与美国之间没有签订或参加任何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也未建立相应的互惠关系。这也反映了在承认与执行类案件中,中国法院对互惠关系进行个案审查的实践,但也凸显了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关于互惠关系的认定尺度存在不一致的问题。

2020年,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了无锡某公司申请的一起承认和执行美国加州圣马特奥郡高等法院的民事判决[注4]的案件。该案涉及侵权纠纷,原告在美国法院获得了有利的一审判决,随后被告在加州提出上诉。无锡中院在审查该案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为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具有法律效力,即必须是终局、确定的判决才能被承认和执行。由于该判决尚处于上诉程序中,无锡中院认为其不具备终局性和确定性,因此拒绝承认和执行。法院指出,一旦上诉程序结束,如果上诉判决具备终局性和确定性,申请人可以重新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案例强调了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时,判决的终局性和确定性的重要性,同时体现了中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法律事务时对法律细节的严格把控,该案的裁判结果随后也被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采纳,并推动了审判规则的完善。

2022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批涉及美国移民诈骗的案件[注5]。一群中国投资者在美国参与了一个移民投资项目,后发现项目涉嫌诈骗。美国加州法院在处理此案时,判决支持了广大的中国投资者,要求美国公司赔偿损失。受害者希望在中国执行美国的判决,以便就被告方在中国的资产中实现赔偿。被申请人在该案中先后提出大量抗辩理由,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仅在民事裁定书中主要就如下2点进行审查:(1)中美之间是否存在可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互惠”基础;(2)美国法院判决项下的惩罚性赔偿金是否可于中国境内获得承认和执行。法院最终认为,可以根据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案涉美国法院民事判决,但对判决中明显超出实际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部分,不予承认和执行。值得一提的是,在《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45条明确规定:“外国法院判决的判项为损害赔偿金且明显超出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超出部分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据了解该案亦是自该会议纪要发布后第一例就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外国法院判决(该惩罚性赔偿金在我国亦无直接对应的请求权基础)在中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案件。此案例展示了在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过程中,中国法院如何坚持国内法律原则和公共政策的优先考量。

(三) 美国法院承认中国判决的实例

2005年,KIC Suzhou Automotive Products公司在美国印第安纳南区联邦法院诉 Xia Xuguo违反信托义务和贪污。2009年,KIC Suzhou Automotive Products公司提出动议申请执行江苏省苏州中级人民法院针对Xia Xuguo的判决(判决书案号:(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158号)。由于当时印第安纳州还没有采纳《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所以此案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予以判定。因为中美诉讼涉及同一争议,所以美国印第安纳南区联邦法院在2009年6月2日承认了中国法院的判决。

2004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湖北葛洲坝SL公司和湖北PH公司诉美国某公司产品责任损害案,于2004年12月作出缺席判决,判决美国公司向SL公司和PH公司支付总计65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含利息)(判决书案号:(2001)鄂民四初字第1号)。2006年3月24日,SL公司和PH公司依据统一法向美国加州联邦地区法院提出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诉请。2009年7月22日,美国加州联邦地区法院作出裁决,承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001)鄂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判书。美国公司随后提起上诉,2011年,3月29日,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

2012年,美国Global Materials Technologies公司在美国伊利诺伊北区联邦法院诉珠海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和商业秘密纠纷。珠海公司在此案中向Global Materials Technologies公司提起反诉并申请美国法院承认双方此前在中国诉讼中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判决书案号:(2012)珠中法民四终字第11号)。2015年5月1日,根据统一法,伊利诺伊北区联邦法院裁决没有证据证明中国司法系统是不公平的,并承认了珠海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判Global Materials Technologies公司应支付近一百万美元的赔偿。

2020年,由李律师代理的中国当事人张云(音)在华盛顿州西雅图国王县州立法院申请承认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年关于民间借贷的生效民事判决(判决书案号:(2016)京0106民初7011号))。华盛顿州法院在2021年12月9日批准了原告的简易判决申请,并在2021年12月21日根据统一法做出判决承认了北京丰台区法院的判决,裁判原告获得近三千万人民币的本金和利息的赔偿。

(四) 美国法院拒绝承认中国判决的实例

2021年4月30日美国纽约州纽约县高等法院在Shanghai Yongrun Inv. Mgt. Co., Ltd.(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v Kashi Galaxy Venture Capital Co., Ltd.(喀什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中,明确拒绝承认中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115号民事判决,理由是该判决是在一个不提供公正的法庭或不符合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要求的制度下作出的判决。该案裁判不仅无视了近年来多起美国法院承认中国民商事判决的先例,而且全盘否认了中国司法系统能够作出公正裁决的能力,引起了法律界的哗然。此后,上海公司向美国纽约州纽约县高等法院上诉分庭(Appellate Division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提起上诉,请求推翻初审判决。2022年3月10日,上诉分庭作出一致裁定,推翻了纽约初审判决。

其他美国法院拒绝承认中国判决的案例通常涉及程序上的问题,如管辖权。比如,2016年1月21日,在Hsin-Cheng Cheng诉Kelvin Sun申请执行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一案中,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批准了被告关于法院没有事物管辖权的动议并将案件撤诉。此案中由于原告选择在美国联邦法院提告,原告需要证明联邦法院有异籍管辖权才可在联邦法院诉讼。由于法官认定原告和被告都常住中国,则美国联邦法院没有异籍管辖权。如果此案是在纽约州法院提交的话,则不会有异籍管辖权的问题。


Part03.

常见问题解答

根据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我们简要整理部分答复如下: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需要哪些材料?

在中国:申请人需提交一份书面申请书,说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详细信息和法律依据[注6],并随申请书准备以下三类文件: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提供外国法院的原始判决书或者其经法定程序认证的副本);证明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如终审证明,证实该判决已经是不可上诉的最终判决,具有法律上的执行力,有的案件中,还可能需要辅助提供判决做出国相关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外国法院缺席判决的合法传唤证明(如果判决是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作出,需提供证明外国法院已依法合理传唤缺席方的文件)。依照中国民诉法,上述文件需附有经正规翻译机构翻译并加盖印章的中文译本。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外国文件如果是在中国境外形成的,应当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司法实践中,相关文件不满足上述要求,可能会导致申请被裁定驳回[注7]

在美国:通常,当事人需要提交一份诉状申请美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并附上能将外国生效判决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能后续还需要提供外国案件中诉状和判决成功送达的送达通知书、证明该判决是终审判决的文件等。所有原件不是英文的文件都需要提供由美国法庭翻译翻译的英文译文。

是否可以分别申请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在中国:根据民诉法解释[注8]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仅申请承认,而不同时申请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个别案件中,申请方可能是基于费用的考虑,选择仅先申请承认而非同步申请执行。

在美国:由于法院并不负责执行,当事人必须先申请法院承认外国判决。在法院承认外国判决后,当事人可以有多种渠道自行申请执行,比如申请执行债务人的房产和银行账户。如果当事人不了解被告资产情况,作为判决被承认的债权人有权发传票给第三方(比如债务人的银行、地产经纪等)以及对债务人进行庭外取证来搜集债务人的资产信息。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时效具体如何规定?

在中国:根据民诉法解释[注9]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时效为外国判决规定履行期间(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同时,执行时效可以中止、中断,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民诉法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实践中,在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辽01协外认7号裁定中,申请人即因未及时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申请而导致涉案一韩国判决最终被不予承认和执行。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其他法域申请承认或执行,可能并不能作为在中国大陆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注10]

在美国:《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下,诉讼时效为外国判决有效期或判决生效后十五年内两个日期中更早的一个日期。但每个州采纳的《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版本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具体案件应参考所在州的《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的版本。比如,加州和纽约即是两个和《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中诉讼时效不一致的例子。在加州,诉讼时效为外国判决有效期或判决生效后十年内两个日期中更早的一个日期。而在纽约,诉讼时效为外国判决有效期或判决生效后二十年内两个日期中更早的一个日期。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一般包括哪些范围?

在中国:民诉法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章节规定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注11]包括外国法院对民商事案件实体争议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命令等法律文书,以及在刑事案件中就民事损害赔偿作出的法律文书,但不包括外国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以及其他程序性法律文书,除此类文书不能满足终局性的要求外,同时可能涉及各国法院在处理某些复杂和敏感法律问题上的差异和限制。

在美国:《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只承认外国法院的最终、有决定性且可执行的金钱判决,不包括法院颁布的非金钱类判决如禁令等。另外,关于税收的金钱判决、惩罚性的金钱判决、和婚姻抚养关系有关的金钱判决也不在《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范围之内。

如何审查判决作出国是否与被请求国具有互惠关系?互惠关系是否存在对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潜在影响如何?

在中国:在审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裁定的案件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情况确定是否存在互惠关系[注12]:法律互认,如果判决作出国的法律允许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则可以认为与中国存在互惠关系;互惠的谅解或共识,如果中国与判决作出国已经达成关于承认和执行对方判决的互惠谅解或共识,这同样表明存在互惠关系;外交承诺,如果判决作出国通过外交途径对中国作出互惠承诺,或中国对该国作出互惠承诺,并且没有证据显示该国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中国的判决或裁定,这也可以视为互惠关系的证明。通过这种方式,人民法院在每个案件中都需逐案审查确定是否存在互惠关系,这是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关键门槛。

在美国:《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下,互惠关系并不是承认外国判决的必要条件。只有在还没有采纳《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的州里才需要通过互惠关系的案例法来做出承认外国判决的申请。实践里,未采纳《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的州和中国或其他外国的商业来往通常较少,目前还没有在未采纳《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的州里面有成功承认中国内地法院判决的案例,但是有过在南达科他州成功承认中国香港地区法院判决的先河。

如何理解“判决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在中国:如能证明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系通过欺诈方式取得,法院有权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注13]。但是如何理解“判决通过欺诈方式取得”,实务中尚未有统一说法,特别是此种欺诈是仅考虑程序问题,还是可以同步考虑实体问题,并没有统一的解释[注14]。但经初步检索尚未发现中国法院以此理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注15]

在美国:《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下,通过欺诈方式取得的判决不得予以承认。经初步检索也尚未发现美国法院以此理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但在其他实践中,通过欺诈方式取得的美国判决也可以被撤销,在此类案件中,“欺诈方式”一般指有目的性的捏造证据或者其他直接影响司法程序的欺骗行为取得判决的案件,比如向法官行贿、在和解协议上伪造对方律师或客户签名、或律师参与的作假证等。通常审判过程当事人之间的欺诈,例如提供虚假证词和文件之类,如果没有更多证据证明当事人和律师有目的性的要欺骗法院,不属于可以撤销或不承认判决的欺诈行为。

如果被申请人在中国或美国境内没有住所地如何处理?当事人是否有权就管辖权提出异议?

在中国:如果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地且其财产也不在中国境内,可以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被申请人对管辖权有异议时,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注16]

在美国:如果被申请人在美国没有常住地,美国法院通常[注17]需要对被申请人有人身管辖权才可以对被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判决做出决定。而关于人身管辖权受美国宪法和各州宪法,需要被申请人与当地有足够的联系。如果被申请人在当地有可执行资产的话,法院就算没有人身管辖权也有可能会支持准对物管辖权。

涉及惩罚性赔偿的判项时,有什么特殊考虑?

在中国:外国法院判决的判项为损害赔偿金且明显超出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超出部分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注18],前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系列案件也反映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这一态度[注19]

在美国:《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项下不承认外国的惩罚性赔偿。


Part04.

实务操作建议

本文认为,律师在处理涉及中美双方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案件时,需要了解和把握以下实务操作要点:

1. 事先审查判决是否具备被承认执行的基本条件;

2. 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并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除上述必备材料外,代理律师还应尽量准备其他有助于法院审查的佐证文件,如:判决作出国法院管辖权的确认文件;判决作出国法律意见书,说明判决已终局生效并可执行;如判决内容涉及财物估价、利息计算等,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当事人之间的相关协议、往来文件等能佐证案件事实的材料等。丰富的申请材料将有助于减少法院的审查疑虑,提高申请的通过率。同时,代理律师还需选择适当的管辖法院提出申请;

3. 审慎权衡申请承认的必要性和时机;

4. 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比如,对互惠关系的理解、对惩罚性赔偿金的处理、对终局判决的理解、对管辖权异议的适用等;

5. 及时跟进后续的法律救济程序,如申请被驳回,代理律师需及时分析裁定理由,评估再申请或其他法律救济可能性;

6. 与当事人保持良好沟通,管控诉讼成本,在办理案件全过程中,代理律师应与当事人保持良好沟通,及时告知案件进展,听取当事人意见诉求。同时还要协助当事人适当地评估案件预期收益,并根据实际情况控制诉讼成本,避免不必要的支出。


Part05.

结语

2022年,中国最高法院明确表态将“进一步推动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司法合作,便利跨境民商事纠纷的解决”。在《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等司法解释的指引下,中国法院在审查标准、认定“互惠关系”等方面都有了新的突破,有利于扩大承认外国判决的范围。同时,美国各州对承认外国判决的统一法在逐步采纳,上海某公司诉喀什某公司案件的初审判决未对既有判例法产生实质影响,印证了美国法院对承认符合条件的中国判决的趋势已逐步常态化。总体而言,中美双方法院民商事判决互相承认与执行的愿景正在逐步实现。通过持续的司法实践、双边及多边合作、完善国内法律和加强能力建设,中美两国法院判决在对方国家“流动”的障碍将进一步减少,为两国经贸关系的良性发展注入新动力。

我们将持续关注中美民商事判决互认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密切关注两国司法实践、法律修订及相关政策变化。我们将根据这些变化及时更新我们的分析和建议,为中美两国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精准和实用的法律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跨境民商事纠纷解决中的挑战,充分利用判决互认机制,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释及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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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据统计,截止2023年,我国已经与30多个国家(包括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波兰、希腊、俄罗斯、韩国、阿联酋等)签订了民商事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其中大部分条约规定了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内容,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684c4b16-e543-4465-9d9a-8741e6303f22 

[2] (2015)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26号。

[3] (2016)赣01民初354号。

[4] (2017)苏02协外认1号。

[5] (2018)粤01协外认21、26、27、28、32号,(2019)粤01协外认58号,(2019)粤01协外认3号;(2019)粤01协外认22号。

[6]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35、36条。

[7] 参见(2018)川01协外认3号、(2020)赣01认澳1号案件裁定书。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544条、545条。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545条。

[10] 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认复1号民事裁定书。

[11]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41条。

[12]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44条。

[13]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46条。

[14] 林峰,钱振球. "论域外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欺诈抗辩——以内地与香港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为视角." 一文中提到“中国大陆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 30 多个关于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双边协助条约,仅内地与香港之间签订的判决认可与执行安排规定了以欺诈方法取得的判决经审查核实后应当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但三者均只规定欺诈是一项抗辩理由, 并未明确其内涵。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欺诈抗辩的内涵和适用将取决于认可与执行地法律, 也即内地法律和香港法律”,法治社会 2(2019):12.

[15] 上文也认为,但从目前的案例来看,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方面,中国法院并未直接处理欺诈抗辩的问题。

[16]《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34条、第38条。

[17] 在某一些州,比如纽约,有案例法支持不需要纽约法院对被申请人有人身管辖权即可承认外国判决。

[18]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45条。

[19] (2018)粤01协外认21、26、27、28、32号,(2019)粤01协外认58号,(2019)粤01协外认3号;(2019)粤01协外认22号。

参考文献:

[1] 王振谦.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中互惠原则的适用标准[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22年。

[2] 赵天龙.国际协调视域下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的研究和完善[D].北京:北京外国语大学,2023年。

[3] 吴桐. 跨国民商事金钱判决的执行[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21年。

[4] 乔雄兵,论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终局性问题,武大国际法评论,2017, 1 (01)

[5] 初北平,论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终局性问题,中国法学. 2017, (06)

[6] 连俊雅:互惠原则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的适用及废除问题研究,《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01期。

[7] 林峰,钱振球. 论域外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欺诈抗辩——以内地与香港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为视角,法治社会 2(2019):12.



作者简介

付鑫

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南京合伙人

业务领域:商事及跨境争议解决、公司治理、数据合规

邮箱:fuxin@3qaa.com


李馨霖

美国莫逆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美国加州和纽约州律师

业务领域:商业和知识产权诉讼


【 特别声明:本篇文章所阐述和说明的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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